财富全程

【推荐】IPO资金核查怎样获取个人的全部开户信息如何找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

Sam 0

更多IPO专业内容,请关注本头条。若有任何问题,可以随时评论留言咨询IPO相关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1、ipo资金核查,获取股东等个人的银行流水时,怎样获取个人的全部开户信息呢?有什么渠道或方法?

回复

:通过云闪付,添加银行卡,只要验证是本人操作,就会自动关联出这个人的所有银行卡,可以验证账户获取的完整性。

2、VIE架构是否可以以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编制合并报表,VIE协议是否可以构成《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控制权的认定?

回复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可变利益实体,为境内实际经营实体,由境外上市主体通过协议方式控制。境外上市主体通过境内WFOE(外商独资企业)协议控制VIE,由于是境内,因此适用CAS33的控制权认定。具体知识请参见《C社文章:红筹架构研习》。

3、预收账款是外币的话转收入的话也会产生汇兑损益么?

回复:

是的,按转换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后转入收入。

4、关于科创板首发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共3个募投项目,分别是补充流动资金,研发中心建设,特定研发项目投入。公司研发人员同一时期会承担多个研发项目,研发人员薪酬按研发项目投入工时分配,分配后有部分薪酬归属于募投范围内的研发项目,有些归属于募投范围外的研发项目。公司在发放工资时,先从自有资金账户发放,然后将归属于募投范围内研发项目应该承担的薪酬部分从募集资金专户划给自有资金账户。这样操作可行吗?符合规定吗?

回复

:可以的,先行垫付很正常,在未来使用募集资金偿付先行垫付的资金需要经过董事会等审议。

5、增值税即征即退指南中属于政府补助,但现在又有很多人认为不是,为什么出现争议了?

回复

:有争议就先按官方处理。征税是应该的,退还性质上是政府无偿让利,符合补助的定义。

6、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与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有什么区别?

回复

:分类或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资产”,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列报。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7、在自有土地上自行建造房屋,土地使用权摊销可以计入在建工程。想问是必须的吗,是否也可以费用化?主要是以前期间没资本化,是否可以避免差错更正?

回复

:是的,根据无形资产准则,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土地使用权上建工程,通过固定资产实现其经济利益,因此需要摊销进该资产成本。

8、销售货物,带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财务报表列报在长期应收款,在实际收到的时候,现金流是放 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 还是 收到其他与投资有关的现金?还有,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时候,是用未来收款额与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即长期应收款-未确认融资收益)的差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吗?

回复

(1)每期收款额中,当期摊销的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作为“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其余作为“销售商品收到的”;

(2)要确认的暂时性差异的依据是,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也就是说,有合同的,税法按约定的收款当天作为纳税义务时点,而会计上发货即全额确认收入。但实际操作中,企业按全额收入申报纳税,税局并未调整,如此,则不存在税会差异。综上,具体要看税局是否在当期已对收入全额纳税,如是,则不存在税会差异,如否,则按题中所述的净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9、原在2号解释下采用boo固定资产模式核算的,在14号解释下因满足双控制双特征而追溯为无形资产的上市公司或IPO案例吗?另外想请教一下,14号解释取代2号解释相关规定,除了跟收入准则匹配之外,是不是也为了扩大这类公共产品项目的适用范围,不用局限于特许经营模式,或者类似的合同名称?只要满足特征就行?

回复:

(1)BOO模式(建设、拥有、经营),建造资产所有权归公司,因此是通过在建工程归集项目成本,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转入固定资产,正式运营后根据运营结算单确认运营收入,同时结转运营成本。由BOO模式转为按解释14号处理的案例暂未找到,但有PPP项目IPO反馈关注分析,详见文章《PPP项目IPO反馈问题关注及提示》;

(2)主要是为了与收入准则的衔接,将合同金额在建造和运用阶段分摊,避免重复确认;此外,其他满足双特征、双控制的PPP项目合同,均适用解释第14号;

问:避免重复确认收入,目前众多的案例均作为主要责任人确认了建造收入,不论是否承担直接建造义务,似乎加剧了重复确认收入的情况了?以前2号解释建造外包还有不确认收入的情形。

回复:

目前实务中,ipo也会关注分摊问题。但由于运营收入的不确定,很难做到合理预计金额。所以,运营阶段收入还是按实际收入各期确认。而建造阶段虽然确认了收入,但与成本等额,毛利为零,其确认收入形成的无形资产在运营阶段作为成本,与运营收入相抵,理解为运营阶段的毛利润就是运营阶段的净收入。虽然理解起来比较奇怪,但目前只能这么处理。财政部PPP应用案例处理,是对建造阶段按成本加成确定收入,并确认合同资产,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入无形资产。运营阶段也按正常的运营期间收益确认收入,并摊销建造阶段形成的无形资产。我们理解,两项收入是存在重复的,因为收入来源只有一个,即运营期的收款。但从整体而言,建造阶段的收入在运营阶段作为成本与运营收入冲抵,对整个项目期的利润不产生重复影响。

10、关于软件IPO企业的研发工时系统。我理解工时的作用主要是将工资在不同研发项目之间分配,以及研发项目和成本之间分配提供分配基础,因此员工填写工时的时候采用标准工时,还是采用实际工时是不是都没有本质区别(都只是一个分配的总数)?尤其是在工资薪酬的计算与工作小时数没有直接关系的情况下。企业有考勤系统记录每天打卡时长,但未连接研发工时系统,因此员工难以及时确定实际工时进行填写。采用标准工时(每天时间固定)的话,会存在未反应真实工时而遭到审核质疑的风险吗?

回复:

建议还是按实际工时,这个实际工时如果有系统记录最好,如果没有,则员工填写,部门负责人审批。IPO审核只要看你有工时表和审批,有关内控得到有效执行。

多数企业考勤系统就是打卡上下班用的,所以就核对下,当天有打卡但没工时,或者当天有工时但没打卡的异常情形。

11、对于合并报表那一期,如果股东会公司可以控制,但是董事会席位已经约定由谁委派董事,且公司可以委派的董事席位不够控制董事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合并该子公司的报表呢?另,对于职工董事,在判断董事会是否能控制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考虑?不能认为是股东委派的么?

回复

(1)既然股东会能控制,我们认为可以并表。1)虽然董事席位不够,但股东会具备委任董事的权利,而公司可以控制股东会;2)重大的投融资计划、经营方针都是股东会决策;除非有其他证据,比如大股东放弃表决等;

(2)职工董事是选举产生,不算委派,所以不予考虑。

来源C社

影像测量仪器公司

影像测量仪厂商

光学影像测量机

影象测量仪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