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499期独家报道反腐零容忍行贿不例外丁书苗判了多少年
来源:清风苑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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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与受贿,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互为依存。
腐败的发生,一头是权力的变质与寻租,一头是不法分子的“围猎”与诱惑。行贿犯罪是滋生其他违法犯罪的温床,是受贿犯罪的始作俑者。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受贿者严惩不贷,却对行贿者宽容有加。行贿不止,贿赂难除!长此以往,不仅毒化社会风气,损害司法权威,也助长了行贿者的投机心理。
惩治腐败,也需“打击行贿犯罪,两手都要硬。”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铁腕反腐势头强劲,打击行贿犯罪的决心日渐彰显,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
江苏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部署,积极回应群众期待。
以“智慧反贪”为引领,转变“重查处受贿、轻打击行贿”的司法办案观念,强化查办行贿犯罪案件的能力,打击腐败“双管齐下”;针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巨大、多次向多人行贿等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加大依法惩处力度,助力反腐工作深入开展。
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为抓手,堵住受贿源头,提高行贿犯罪违法成本。成立全国首家省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率先开通网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平台,创新行政部门代为批量查询工作机制,全面提升预防行贿犯罪的辐射面和震慑力。
反腐零容忍,行贿不例外。
打击行贿犯罪,
让受贿成为“无源之水”
行贿犯罪是产生受贿犯罪的直接诱因,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在行贿受贿过程中,很多人都是禁不住诱惑而被拉下了犯罪的深渊。虽说受贿者罪有应得,但对行贿者失之于宽、失之于轻,往往导致受贿者有所惧怕,行贿者却肆无忌惮,不利于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江苏检察机关积极转变“重查处受贿、轻打击行贿”的司法办案观念,提升查办行贿犯罪案件的能力,打击腐败“双管齐下”,针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巨大、多次向多人行贿等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加大依法惩处力度,助力反腐工作深入开展。2012年至2015年4月,全省共查办行贿犯罪案件1006人,同比上升92%。
打击行贿,手也要硬
为何行贿者屡屡逃脱法律制裁?
常熟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尹春华认为,社会各界对行贿行为危害性认识不够,对行贿受贿采取了区别对待。贿赂案件曝光后,人们最关心受贿者收了多少钱,而对行贿者却关注甚少;另外就是行贿者违法成本相对较低。
“对行贿人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个别行贿人无视法律的存在,继续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尹春华说。
常熟市检察院查办的两起受贿案就说明了这一点。2009年,该院在查办尚湖镇水利站系列贪污受贿案时,发现周某对水利站站长等人员行贿。因没有追责,数月后,在该院查处另一起尚湖镇建管所受贿案时,周某在被检察院传唤之后,检察官赫然发现其再次行贿的事实。
惩治腐败,也需“打击行贿受贿,两手都要硬”。
近两年来,不论是中纪委在向党的十八大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完善并严格执行惩处行贿行为的相关规定”,还是2013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提出要“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都释放出从严惩治行贿犯罪的信号。
2014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专门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重点查办行贿犯罪电视电话会议强调,要纠正只重视查处受贿,轻视打击行贿的观念,把重点查办行贿犯罪、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部署推动。此次会议还明确了打击重点,即行贿次数多、行贿人数多的案件;行贿数额大、获取巨额不正当利益的案件;行贿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等。会议要求检察机关统筹查办行贿与受贿犯罪,既要防止只查受贿、不查行贿,也要防止查了行贿、查不实受贿等问题发生。
5个月后,2014年9月,最高检下发《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工作的意见》,江苏省检察机关也同时启动了为期两年的打击行贿犯罪专项活动。
从中央到地方,自2014年起吹响了打击行贿犯罪的集结号。
周期长、领域广、方式多样
成行贿犯罪三大趋势
相较于受贿犯罪,行贿犯罪最大的特点就在于主动性强。由于行贿犯罪本身就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行贿主体势必主动寻找“猎物”,不惜血本长期投资;势必无孔不入,竭尽所能突破各个领域的权力堡垒;势必考虑周全,与受贿者结成“攻守同盟”的利益共同体,从而形成周期长、领域广、方式多样的犯罪趋势。
作为一项长期投资,行贿者往往不再为一时一事之利贿赂目标对象,而是谋求与受贿者建立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形成腐败圈子。例如扬州市瘦西湖管委会党工委原副书记徐宝林,在对他受贿罪的指控中,清晰地记载了其同乡徐某对其长达10年的行贿记录;由江苏检察机关查办的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受贿案中,主要行贿人与黄胜的“交情”更是超过了20年之久。
近日,徐州新沂市检察院发布了3起金融领域的行贿犯罪。无独有偶,在此之前,淮安市检察院也对3起发生在医疗器械领域的行贿案件进行了披露。
接踵而至的案件信息,让人们看到了检察机关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也从侧面反映出目前行贿犯罪领域在不断拓展,新领域、新形式的行贿犯罪潜滋暗长。一份来自南京市检察院的报告显示,目前行贿犯罪的重灾区已不仅仅局限于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领域,行贿范围已逐渐渗透至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招生、执法司法、组织人事、环境保护、政府采购等领域,呈现出向多层次、多领域发展蔓延的趋势。
由于行受贿双方都是为了各自利益纠集在一起,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从而导致行贿案件手段多样、趋于隐蔽的特征。其中最为普遍的就是营造“贿礼不分”的假象,如利用逢年过节、生病住院、出国考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之机,送超出正常额度的零花钱、压岁钱、礼金等。另外就是所谓“曲线行贿”,即行贿的直接对象不是权力拥有者本人,而是走“父母路线”“子女路线”“老婆路线”“情人路线”,通过关系人间接将利益输送到受贿人手中。
还有一种较为隐蔽且常见的行贿方式就是所谓的“雅贿”。行贿人为掩人耳目,往往打着公开、合法的旗号,行贿的物品也发生了新变化,从送金钱、电器、首饰等演变为送古玩字画。如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原副局长蒋国星除了官员身份外,还曾以“书法家”自居。行贿人为了顺利拿到工程项目,便投其所好,不仅通过赠送名贵字画等变相行贿,更是巧借题字的名目一次性送出“润笔费”5万元。
此外,行贿数额不断攀升也成为行贿犯罪的新趋势。据了解,2012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查办的行贿案件中,100万元以上的105人,其中有7人行贿金额超过1000万元。
惩治行贿犯罪需多拳发力
采访中,反贪部门检察官普遍反映,嫌疑人到案难、审讯难、认定难是查办行贿犯罪的三大难点。
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科副科长薛锋解释,由于行受贿犯罪往往是“一对一”的行为,隐蔽性极强,很少来源于自首或群众举报,往往都是通过查办受贿案件时发现线索。这也导致在侦办受贿人过程中,行贿人为逃避处罚无法到案。即使立案,由于行贿犯罪嫌疑人考虑到被处罚后生产经营或家人安全等因素,往往顾虑较大,证据缺失,从而也影响行贿犯罪的认定。
此外,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谋取不正当利益”是界定行贿罪最核心的要素。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利益的含义宽泛,涉及面广,规章制度多,公平、公正、竞争优势等问题也难以通过定量的数据来予以严格的区分,因此给认定“不正当利益”带来不少的困难。
如何突破这些难点,成为检察机关打击行贿犯罪工作的着力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依法治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对检察机关侦查理念和侦查方式提出了新要求。“审讯靠嘴、查证靠腿,强取硬攻等陈旧的侦查理念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何涛说。
加强打击行贿犯罪力度,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突破依赖口供的旧思维,实现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供证结合”的转变。徐州市贾汪区检察院办理的赵某行贿案,就是一起通过做强外围证据一举攻破“零口供”的典型案例。
2013年7月,某医疗公司经理赵某因行贿罪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审讯阶段,到案后赵某拒不交代问题,不吃不喝,装疯卖傻。侦查人员通过调查其公司销售情况、财务账据、资金走向、银行卡明细等,发现其与徐州市各大医院的往来人员。检察官旁敲侧击,坐实赵某向医院相关人员行贿的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从而成功锁定多名受贿嫌疑人,也进一步证实赵某的行贿犯罪事实。
自打击行贿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江苏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智慧反贪”理念,从工作思路、侦查方式和工作制度等方面着手,依靠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业务能力,不断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
无锡市南长区检察院建立“非中标廉政征询机制”,要求检察官在招投标结束后,与所有非中标单位逐一进行封闭式廉政谈话,并征询他们对招投标过程的意见,从源头上压住行贿犯罪的苗头,也为查办行贿犯罪拓展了案源。
由于贿赂案件中往往存在多头行贿、多头受贿的情况,行贿受贿证据相互交叉也成为检察机关突破行贿案的“火力点”。
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采用“从行贿查受贿,再从受贿查行贿”的双向思维模式深挖案中案,扩大办案规模。侦查人员在梳理医疗行业贿赂案件线索时发现,医生李某的银行账户每月都会收到几个固定账户转来的钱。侦查人员循线挖出药商以“返点”方式行贿李某。据此该院不仅查处了这一起行贿案,还带出另外6名医疗系统涉嫌行贿和受贿的嫌疑人。
受贿行贿齐惩并治,不仅体现在打击力度上,还应体现在对行贿人的惩罚力度上。早在2011年,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就在全国“两会”期间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追缴行贿犯罪所得”条款。徐安指出:“增加行贿成本,不仅要更严格地执行自由刑,还要防止行贿者享有源自违法的利益,避免出现行贿者蹲了两年牢,出来却变成富翁的情况。”
江苏阜宁县检察院根据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积极探索依法追缴行贿非法获利。2014年8月,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朱某行贿案中,检察机关建议法院依法追缴行贿所得不正当利益30余万元,法院判决予以支持。“既让受贿者人财两空,也让行贿者竹篮打水。追缴行贿所得,不让行贿者占便宜。”盐城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黄日健说。
在刚刚结束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会议中,着重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严惩行贿已渐成社会共识。
徐安表示,不严惩行贿,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就难以得到有效遏制,江苏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保持惩治行贿受贿犯罪高压态势,坚决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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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影响较大行贿案例
雅芳(中国)行贿案
2014年12月17日,化妆品直销巨头雅芳与美国证交会(SEC)达成和解,承认其违反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并在中国有行贿行为。为此,雅芳同意支付1.35亿美元,其中一半是刑事罚金,另一半是民事和解费。此前,雅芳被指控曾向可帮助其获得直销经营许可、逃避罚款和压制官媒负面报道的中国官员行贿。
葛兰素史克行贿案
2014年9月19日,在华大型跨国制药企业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涉嫌严重商业贿赂等经济犯罪,被法院判罚金人民币30亿元,这是迄今为止中国开出的最大罚单。
2013年7月11日,公安部通报,包括葛兰素史克中国4名高管在内,超过20名药企和其合作旅行社的工作人员被警方立案侦查。7月14日,警方透露:包括上海临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内,至少4家旅行社涉案,一些政府官员和医院亦卷入。后经警方调查,发现行贿费用占到该公司药价的30%。
受此事件影响,2014年底,国家卫计委正式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明确我国将正式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丁书苗行贿案
2014年12月16日,原北京博宥投资管理集团公司董事长丁羽心(丁书苗)因行贿罪和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亿元,没收个人财产2000万。其中罚金数创下我国个人罚金最高记录。
2008年至2010年间,丁书苗按照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的授意,先后两次以花钱办事的方式给予刘钱款共计4900万元,后者在运作中标铁路工程项目中获取铁路车皮计划,投资高铁相关产业等方面,帮助丁书苗从中非法获利30亿余元。此外,为达到树立正面形象以逃避有关部门查处的目的,丁书苗还先后38次给予时任国务院扶贫某领导小组办公室外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范增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00余万元。(资料整理 牟维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