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不能任性起楼盘、饭店这样起名有麻烦
与经济发达的“北上广”等地相比,我市知识产权领域并不活跃,但每年仍有至少30件案件诉讼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市中院)。特别是近3年间,审理了100多件知识产权案件。仅2017年,就审理了45起涉及商标、不正当竞争、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4月26日,市中院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多起涉及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以提醒我市相关行业要树立尊重知识产权、依法经营意识。
楼盘名字不能任性起
2010年3月28日,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大悦城”文字商标及“JOYCITY”商标,商标有效期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止,核定服务项目第36类: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等。2010年9月28日,原告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悦城”文字商标,商标有效期自2010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止,核定服务项目第36类: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等。
被告大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某房产项目上使用“大悦城”作为项目名称,同时在建筑工程围挡、售楼处、楼盘表面、路牌、广告宣传材料上使用“大悦城”、“JOYCITY”商标。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大悦城”文字商标、“JOYCITY”商标、“悦城”文字商标,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在其开发楼盘房产项目上使用“大悦城”作为项目名称,同时在建筑工程围挡、售楼处、楼盘表面、路牌、广告宣传材料上使用“大悦城”、“JOYCITY”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市中院综合考虑被告开发的楼盘地理位置、案涉商标对被告楼盘销售影响程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时间长短、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
房地产企业会树立自己的品牌和良好形象,但是也存在着部分企业打擦边球,甚至侵犯别人利益的现象,这不仅会招致追诉和赔偿,对我市的形象也构成了负面影响。本案的审理,向外界展示了我市良好的司法环境。
3药店“前列康”被叫停
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起诉肇源县3家药店。原告认为原告是“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未经原告允许销售“前列康”牌普乐安片,且该产品为三无假冒伪劣药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合议庭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肇源县3家药店于2017年12月2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2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第五十九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饭店商标被侵权获赔偿
2015年12月1日,大庆市川竹百年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即被告朱某签订了《川竹特许经营合同书》。
合同主要约定:乙方自愿加入川竹火锅特许经营体系,自主投资开设川竹火锅餐饮连锁餐厅。甲方接受乙方申请,同意乙方投资开设川竹火锅特许餐厅,并按照川竹火锅连锁餐厅统一规范从事经营。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零时止。加盟费用为年缴。双方确定,本合同仅对开设在绥滨县的特许餐厅有效。
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大庆市川竹百年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与朱某签订的《川竹特许经营合同书》合法有效,并授权朱某在合同期限内可以使用“川竹”商标及有“川竹”字样的物品。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朱某未与大庆市川竹百年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续签合同并缴纳下一年度加盟费,故双方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终止,朱某亦无权再使用“川竹”商标及有“川竹”字样的物品。朱某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使用“川竹”商标及其标识物品,故朱某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结合侵权时间、加盟费用等综合情况,酌情认定侵权费用为3万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
饭店加盟在我市普遍存在,因品质有保证,形象、环境、服务具有相似性,普遍受到消费者的认同。随着消费的升级,消费者越来越重视品牌和品质的价值,滥竽充数者、沽名钓誉者、张冠李戴者等,虽有不少成功者、无害者,但是从长远和大环境来看,并不利于品牌的建立,市场秩序的优化。本案的审理不仅有效维护了注册商标人的权益,也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更为广大商家争创品牌创造了环境。
市中院在大力发挥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主导作用同时,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妥善审理了近20件诸如“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系列KTV的著作权侵权案件、10多件以“左大个”、浙江康恩贝集团“前列康”为代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有效保护商标权人权益,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文/大庆晚报记者范红敏绘图/刘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