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流合污南康这些收废品的明知赃物还收购,被抓了
贪小便宜 栽大跟头
明知是赃物
仍选择与窃贼同流合污
这不,才刚赚了“便宜”没几天
这几人就因收购赃物
被南康警方依法处理
收获“银手铐”一副
近日
南康警方在开展清查工作时发现
有人暗中收购赃物
民警随即开展调查
6月27日
龙回派出所在侦办林某涉嫌盗窃案中
循线追踪发现
吴某在龙回镇窑下村经营一废品收购部
以324元的价格
收购了3包林某(已另案处理)装有
规格不一的铝合金门窗边角料的塑料袋
共计54斤
该3包边角料系林某从
龙回镇某家具厂内的工地上偷盗而来
吴某在明知是有赃物嫌疑的情况下
还进行收购
且未进行实名登记
目前
吴某已被南康警方依法处理
无独有偶
在东山街道河边街一电动车店内
黄某(已处行政拘留)将盗窃所得的
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贩卖给朱某
朱某作为该店的实际经营者
在既没有询问查看该车相关证件
也没有对收购行为进行登记的情况下
以300元的价格
收购了该辆被盗的踏板摩托车
其行为属于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目前
朱某已被南康警方依法处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民警提醒
收购赃物同属违法行为
购买或回收人员应知法守法
对于来路不明的赃物
应及时拨打110报警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