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买公司产品后获工作机会不符合法律规定-大学生入职理财公司
摘要:
法律解析:?先买公司产品后获工作机会不符合法律规定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的曹珍妮律师指出,工作机会需要以购买产品作为劳动工具的形式来交换,这种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工具等劳动条件,不得以“购买产品作为劳动工具的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她提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按照该条规定,劳动者为完成用人单位特定工作内容所必须的劳动工具,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并且为保证用工安全,用人单位应提供相应劳动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按照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劳动工具,保证劳动条件,否则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按照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购买公司产品作为劳动工具”为由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对于一些理财公司或保险公司,将入职人员购买理财产品或者保险作为入职条件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故劳动合同在磋商、订立以及履行中,都应遵循公平、平等原则,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确立中往往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应滥用其优势地位,为员工入职设立非法门槛,进而提高劳动者的入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