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科技(002562)公告正文-利和总裁有多少资产
证券代码:002562 证券简称:兄弟科技 公告编号:2015-044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商标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6月13日,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兄弟科技”)收到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第一中院”)邮寄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
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兄弟工业株式会社向北京第一中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行政起诉状
补充理由》。兄弟工业株式会社作为原告,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
政纠纷案已获北京第一中院受理。现将上述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当事人
原告:兄弟工业株式会社
地址:日本国爱知县名古屋市瑞穗区苗代町15-1
授权代表:小池利和 代表董事兼总裁
诉讼代理人:陈敏 禹文超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商标代理人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 主任
第三人: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海宁市周王庙镇联民村蔡家石桥3号
法定代表人:钱志达
2、诉讼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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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兄弟 工业株式 会社于 2014 年1月26 日针对兄 弟科技 股 份有限公 司 第9714759 号
“BROTHER”商标提起的异议复审申请作出答辩。2014年5月8日,原告兄弟工业株式会社收到
被诉裁定,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被诉裁定中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注
册核准。
3、诉讼请求
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9714759号“BROTHER”商标的异议复
审裁定书[商评字(2014)第037915号]。
二、其他重大诉讼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于2011年7月13日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上述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12
年6月6日获得初步审定公告;2012年12月,公司收到该商标注册的异议申请材料,2013年7
月,商标异议审查完成;2013年8月,公司递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2014年3月商标异议复审
完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裁定公司第9714759号
“BROTHER”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
商标注册证。第9714759号“BROTHER”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涤剂;家用除垢剂;清
洁制剂;皮革保护剂(上光);皮革防腐剂(抛光剂);皮革洗涤剂;皮革用蜡;研磨剂;香
料;化妆品;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有效期限自2012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6日止。
2、本公司认为:公司最早于1993年即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BROTHER及图”商标,并于
1995年核准注册,此后又陆续申请注册了其他商标,截至目前公司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已使用
达20年之久。公司的“兄弟(BROTHER)”品牌维生素和皮革化学品系列产品在国际和国内市
场均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截至目前,公司第9714759号 “BROTHER”商标经异议复审完成,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予以核准注册。公司在相关商标注册类别上拥有在先的注册商标专
用权,第3类的“BROTHER”商标最早注册于1995年,本次第9714759号“BROTHER”商标系对
公司原商标的重新注册。公司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的相应合法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
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
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兄弟工业株式会社在中国申请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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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THER”商标并非中国驰名商标,不具有跨类保护的权限。此外,驰名商标保护系采用个
案认定原则,在要求证明商标知名度的同时,还必须要有混淆的可能性。兄弟工业株式会社
主要从事打印机、传真机、缝纫机等机械设备的生产,本公司主要从事维生素、皮革化学品
等化工产品的生产,双方无论所处行业还是所产商品均存在较大差异,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
混淆。该诉讼行为不会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3、因案件尚未进行审理,对于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
2、《行政起诉状》;
3、《行政起诉状补充理由》。
特此公告。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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