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混同用工?从哪些方面去证明、认证存在混同用工情况?-关联公司代发工资
【原告程某平诉称】:
程某平2019年3月22日入职广电公司,任切菜工,月工资4200元,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2020年9月26日广电公司为规避用工风险,使用其关联公司美联公司同程某平签订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主管领导均未发生变化。
2021年7月27日,因程某平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被辞退。2020年9月26日之后,广电公司支付部分加班费,工资没变化。休息日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是按照两年全年无休,两年休息日加班共计208天,法定节假日加班22天计算的。
程某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程某平与广电公司2019年3月22日至2021年7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如法院查明实际与美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则要求确认其与美联公司2019年3月22日至2021年7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确认程某平与广电公司2020年3月22日至2021年7月27日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程某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00元,双休日加班工资8028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三倍工资12738元。
【被告美联公司辩称】:
美联公司辩称,美联公司与程某平早期是劳务派遣,是案外公司与程某平签订劳动合同,将程某平派遣到美联公司,广电公司与美联公司是合作关系,广电既不是用人单位,也不是用工单位,美联公司只是借用广电的场地和品牌,实际用工是美联公司。
程某平2019年3月22号工作确实到我们美联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了,月工资4200元,岗位是切菜工,存在加班情况,但是已经安排了倒休和支付加班费,广电公司经营的酒店整体业态转型,当时正在商讨劳动合同解除情况,但是程某平主动仲裁了,美联公司收到仲裁通知,得知对方仲裁后,故于2021年7月28日发了解除通知,对于主动要求解除做的确认。
针对第一项和第四项,程某平已经同美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美联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和社保,也是美联用工,美联和广电之间是合作关系,针对第二项诉讼请求,美联公司认为与事实不符,针对第三项,美联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公司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加班费已经安排倒休,两被告不是关联公司。不存在程某平所述的全年无休。加班都是程某平来自行安排的。
广电公司辩称,同美联公司的答辩意见。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程某平称其2019年3月22日入职广电公司,并就此提交中国银行交易明细予以佐证。交易明细显示:自2019年5月8日至2020年9月30日,广电公司通过转账向程某平发放工资。二被告对交易明细真实性、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因管理不够规范,故由广电公司代发工资。
但实际用工单位为美联公司,并就此提交劳动合同、工商银行交易明细佐证,劳动合同显示,2019年3月22日,程某平与美联公司签订期限自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明细显示美联公司2020年11月9日至2021年6月8日向程某平支付工资。
程某平对劳动合同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对银行交易明细真实性、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经询,各方均称美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建平系广电公司餐饮部经理。
2020年9月26日,程某平与美联公司签订劳动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美联公司为程某平缴纳社保。2021年7月27日,美联公司向原告发送辞退通知。二被告称该通知是对原告解除的回应。
各方均认可程某平劳动期限自2019年3月22日至2021年7月27日,程某平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200元。
程某平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21)第某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程某平的申请,不予受理。程某平对上述决定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
混同用工是指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者具有特殊关系的两个或多个经济组织业务内容相同或存在交叉,经营场所无法区分,人员、财务等高度混同,导致用工关系混乱的情形。本案中,美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建平担任广电公司的餐饮部经理。
二被告亦自认美联公司借用广电公司的场地及品牌,结合二被告均向程某平发放工资的事实,本院认定广电公司与美联公司属于混同用工。程某平主张其与广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劳动合同显示,程某平与美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美联公司亦向程某平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程某平未提交其劳动关系出现中断的证据,故本院认定程某平与美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各方均认可程某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2019年3月22日至2021年7月27日,本院不持异议,对此予以确认。
程某平入职美联公司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美联公司虽主张存在劳务派遣,但未举证证明,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自2020年3月22日起,即视为程某平与美联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程某平的第2项诉请,属于民事诉讼中法律事实的认定问题,而事实一般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基础,对事实的确认系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解决的问题。故程某平的该项诉请不具有确认之诉的利益,不构成一个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之诉,本院对该项诉请,裁定予以驳回。
美联公司2021年7月27日径行与程某平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应向程某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1000(4200×2.5×2)元。
关于加班,程某平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加班情况,本院对其加班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广电公司与美联公司的用工不规范造成了程某平对劳动主体的混淆,程某平要求两个公司共同向其承担经济责任,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程某平与被告北京青旅美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至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北京青旅广电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青旅美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程某平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二万一千元;
三、驳回原告程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北京青旅美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程某平已预交,被告北京青旅美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程某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