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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消费维权十大案例⑤丨购买玻璃门有色差商家狡辩:正常现象

Vicky 0

今天(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绵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了2021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以次充好、低价高卖、与实物不符、霸王条款……你遇到过这些状况吗?该如何维权?一起来看看。

2021年4月,消费者黄先生在江油某门窗销售店订购了玻璃门,但是安装之后发现玻璃门的颜色和购买时宣传的颜色不一致,要求商家退货退款,但协商无果。

(资料图)

消委会接到投诉后调查得知,黄先生于2021年2月订购了木门3套、玻璃门2套,款项共计1564元。

商家于2021年4月将木门与玻璃门安装完成,黄先生查验时发现订购时商家称玻璃为白色,但安装后玻璃实际显现为绿色。

消委会工作人员通过查看消费者提供的双方订购合同、现场安装照片等相关证据,确认黄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

在调解过程中,黄先生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订购合同,商家应该为其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产品,不应该擅自改变产品颜色,因此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但商家不同意退货退款,并称其制作的就是白色玻璃门,在侧面看的时候玻璃出现绿色是正常现象。

厂家也表示玻璃颜色不论是正面看还是侧面看其颜色都应该一致,并提供了书面资料。

在查阅资料后,消委会工作人员对经营者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讲解,商家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商家同意补偿消费者500元,消费者则接受已安装的玻璃门继续使用。

普 法 时 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本案中,消费者黄先生在某品牌门窗销售商所购买玻璃门在合同中对其颜色上进行了特别约定,但是商家最终提供的玻璃门成品颜色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与约定不符。

在此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对产品进行退换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因此,在本案例中,由于商家的认知错误造成产品不符合双方合约要求,违反了与消费者所签订的订购合同,应该由商家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绵阳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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