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摩前高管涉嫌行贿中国官员
大摩前高管涉嫌行贿中国官员
大摩前高管涉嫌行贿中国官员 MBAChina 美国当地时间2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官网刊发新闻稿与起诉书,宣布对盖斯·皮特森(Garth Peterson)提起民事诉讼,指控这位原摩根士丹利中国房地产投资和基金业务董事总经理向一名中国官员行贿,涉嫌违反《反海外腐败法》(FCPA)。
路透社称,近年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国司法部不断加大力度执行FCPA,开出数十亿美元罚金,但皮特森一案成为首宗与金融服务业相关的案件。
根据SEC的指控,皮特森至少在2004年至2007年间,通过不当途径使自己和前述中国官员获得至少180万美元的非法所得。后者协助摩根士丹利房地产基金招揽在中国的业务。
同一天,皮特森承认自己违反法律并与SEC达成和解,皮特森将退还25.46万美元的非法所得,并放弃一套位于上海的估值340万美元的房产权益。同时,现年42岁的皮特森将被永久剥夺金融行业从业资格。SEC称,那套房产是“他通过不正当行为秘密获得的”。
不过,皮特森依然面临美国司法部的刑事指控,预计其将于7月17日被判刑,面临最高五年的监禁和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
永业集团前董事长涉案
上述SEC提交给纽约东部地区法院的起诉书称,至少从2004年至2007年,皮特森秘密地从摩根士丹利基金、上海永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业集团)前董事长和其他人处,为自己获得价值数百万美元的地产资产。
同时,皮特森和该前董事长获得至少180万美元的“中介费”。SEC称,这笔费用原本应该支付给第三方。作为交换,该前董事长帮助皮特森和摩根士丹利招揽到了不少中国业务。
皮特森虽是美国公民,但居住于新加坡,能讲一口流利的汉语普通话。有媒体此前称,皮特森上海话也很流利。
2002年,皮特森开始在香港摩根士丹利工作,2003年赴摩根士丹利上海地产代表处。
2006年,摩根士丹利在上海开设其第一间房地产业务办公室时,皮特森担任上海主管,并于次年升任摩根士丹利董事总经理,负责评估、收购和管理房地产投资,至其2008年被解雇时,至少参与过28起摩根士丹利在中国的交易。
SEC的起诉书称,皮特森2002年开始在摩根士丹利工作时,就与签署中国官员存在商业和个人关系。皮特森利用与他的关系,帮助摩根士丹利建立起中国房地产投资组合。
起诉书还称,前述中国官员一直担任永业集团董事长,直到2006年9月退休,“在其退休后,该中国官员依然以一名私人房地产开发商和中间商的角色与摩根士丹利保持联系,直到皮特森2008年离职时。”
虽然起诉书中并未给出上述官员的姓名,但外界普遍认为,应该就是永业集团原董事长吴永华,后者早年在上海卢湾区房地局任职。翻阅早年媒体对吴永华的专访可见,吴永华1992年便已下海。
上海工商局的资料显示,成立于1994年12月的永业集团系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3.91亿元。该公司经营范围甚广:旧房改造,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动迁拆迁,建筑营造,建筑装潢材料生产经营,房屋设备安装维修,实业投资开发,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经营国内贸易,自有房屋租赁。
根据永业集团官网的描述,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上海卢湾区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目前还承担了三林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任务,屡次入选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50强,代表项目有思南公馆、永业公寓二期、永业购物中心、零星花园住宅保留保护改造等。
值得注意的是,皮特森麾下的摩根士丹利上海房地产投资部门在上海的首笔投资,就是参股永业集团开发的位于马当路兴业路路口的锦麟天地雅苑。
谋利锦麟天地雅苑
按SEC的描述,皮特森的主要操作方式是,秘密伙同中国官员注册成立海外公司,之后向摩根士丹利谎称该公司为永业集团全资子公司,说服摩根士丹利出售股份给该公司。
2002年,在一个代号为“Wally”的项目中,摩根士丹利房地产基金第四期作为一个少数股权伙伴,与永业集团和其他投资者一同投资了上海卢湾区的两栋楼,即锦麟天地雅苑。
随后的2004年,在一个代号为“Cavity”的项目中,摩根士丹利房地产基金第四期与其他投资者购入了锦麟天地雅苑中的一栋楼。当年10月,在摩根士丹利和皮特森商量购买事宜时,皮特森、前述中国官员以及一名加拿大律师秘密计划在大摩房产基金第四期完成上述购买交易后,购入部分第四期的股权。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上述三人用了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企业Asiasphere Holdings Ltd作为购买载体,其中中国官员拥有该公司47%的股份,皮特森占有约40%股份。
随后,皮特森告诉摩根士丹利员工,Asiasphere是属于永业的全资子公司,且永业的前董事长能够将锦麟天地雅苑以低价卖给大摩。
2005年11月,正值Asiasphere从第四期房产基金购入股份时,皮特森通过Email向同事强调,“我们欠永业一个人情……是永业给了我们这笔交易。”皮特森还说,该中国官员可以帮助从其他政府部门拿到批文。
2006年3月,前述三人筹集了近300万美元的资金通过Asiasphere购买了约12%的房产基金第四期股权。由于房价的上升,该笔价值300万美元的交易的权内价(In-the-Money)已经相当于600万美元。
据SEC披露,2006年到2008年之间,摩根士丹利至少5次支付给Asiasphere 200万美元的分红,其中皮特森拿到了约86万美元。
此外,2005年,在未告知摩根士丹利的情况下,皮特森和加拿大律师秘密购入摩根士丹利第五期基金在上海无限度广场的部分权益,对外则用“上海投资者”的身份来迷惑摩根士丹利的员工。彼得森从未将上述投资向摩根士丹利申报。
7次接受海外反腐败培训
为激励上述中国官员帮大摩招揽更多的业务,皮特森还提出了一种“3-2-1交易模式”。所谓的3-2-1,即当该中国官员拉来一项业务,就可以以2%的成本,拿到3%的股权,剩余的1%则被皮特森称为业务介绍费,并答应每个项目做成后会额外给一笔“提成”。
SEC称,2006年初,在皮特森和Asiasphere投资“Cavity项目”时,摩根士丹利至少谈了5笔中国房地产交易,均涉及永业和该公司前董事长。该中国官员以折扣价入股了上述5笔交易。
起诉书举例,代号“Beatles”的项目就是3-2-1模式的样本,这是上海卢湾区政府的一处大型综合开发项目,永业只是该项目的一个小股东,并非卖家,但卢湾区政府委托当时的永业董事长寻找潜在买家,在该中国官员的牵头下,2006年初大摩开始购买谈判,当年10月完成交易,大摩认可了此人的帮助,认为获得了优惠的价格。
2006年4月,皮特森的3-2-1的交易模式,遭到内部审计的警告,认为有行贿中国官员的嫌疑,其主管下令皮特森放弃3-2-1模式。但皮特森并未放弃,仍在暗中操作。2007年3月,在该中国官员从永业退休后半年,皮特森让摩根士丹利和第五期房产基金向前述所谓“上海投资者”支付220万美元,在“上海投资者”接受到该笔款项后,向皮特森转了160万美元,皮特森则再给该中国官员70万美元,剩余的自己留有。
据摩根士丹利披露,2002年至2008年间,皮特森至少接受过7次有关《反海外腐败法》的培训。2004年,出于《反海外腐败法》的考虑,摩根士丹利相关人员还特别告知皮特森,永业的员工属于政府官员性质。
1970年代制定的《反海外腐败法》禁止美国企业和个人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
昨日,摩根士丹利称,公司全面地配合了政府,对现在这个结果非常满意,皮特森故意规避摩根士丹利内部控制措施,蓄意、恶劣地违反了摩根士丹利的价值观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