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2010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2010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0-3-5 0:03:08 发改办投资[2010]43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0年工程咨询 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证书、职称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5、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需提交所申请专业相应服务范围不少于5项的业绩合同、委托函,其中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还需提供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申请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咨询服务范围的单位,除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外,还需在所申请专业中选择其中任意1个专业,分别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范本各1册。 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交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四、准备申请材料注意事项 申请单位必须填写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电子文件填写和上传原件的扫描件均需在《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完成; 1、单位申请书中除第14项外,均需填写电子文件; 2、单位证明材料中除第8、9项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3、人员证明材料中除第5项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业绩完成时间限于资格申请年份的前3年; 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在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表中除填报申请内容外,还应包括其余维持不变的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维持不变的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也应按照规定标准,配备相应的技术力量,但无需再提供相应的业绩; 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上报申请材料应装入档案袋,在业务管理系统中打印档案袋封面并粘贴在档案袋正面; 申请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每一分册封面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次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聘用合同复印件要按每个人员情况集中,并与附件十二和附件十三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业绩证明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业绩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除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外,申请单位不需要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和程序要求 申请单位应于2010年4月28日之前按隶属关系向初审机构报送申请材料。中央管理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和全资、控股单位应向所属的中央管理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对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初审工作的要求 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的电子和文本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初审意见表应放入单位申请书档案袋中,放在初审专家评审意见表之前,并扫描上传到业务管理系统中; 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10年5月28日之前将各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申请单位未达到所申请级别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请单位在申请报告中明确表示接受低于申请级别资格的,将授予相应级别的资格。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书面质疑及投诉材料,所有咨询、质疑及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确切联系方式。 九、公示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并颁发资格证书。 附件: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承诺书 三、申请报告 四、基本情况 五、近三年经营状况 六、机构设置情况 七、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 八、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 九、法定代表人简介 十、技术负责人简介 十一、项目经理简介 十二、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十三、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十四、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十五、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 十六、持有证书情况 十七、计算机配备情况 十八、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请材料档案袋封面 十九、省级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或中央管理企业审查意见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工程咨询资格 通知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