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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融资租赁第三方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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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对于三方融资租赁和第三方融资租赁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什么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和以租代购是否靠谱?有何区别?金融科技下融资租赁何去何从?融资租赁公司怎么做业务的呢?有什么业务模式呢?什么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Financial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典型的融资租赁是涉及三方关系的,可以理解其内容包括了租赁和融资两个方面。业务类型主要分为:直租和售后回租。

1、直租。传统的直租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打个比方:你需要一台洗衣机,但你发现你不够钱一次性去买那台洗衣机。这时你看到我很有钱,于是你跟我签融资租赁合同,让我买下来那台洗衣机,然后再租给你。你只需要分期给我租金,就可以一直使用那台洗衣机了。当我们的租赁期满之后,事先有约定好的话,一般你只要按这个用过的洗衣机的残值给钱,就能得到这台洗衣机的所有权。如果没有约定,那这台洗衣机就归我。

这就是融资租赁里典型的直租业务。

在上面这个例子中,商店是出卖人,我是出租人,你是承租人,涉及就是这三方的关系。

2、售后回租。售后回租中,出卖人和承租人为同一人。

继续打比方:你需要钱花。你发现你拥有一台洗衣机。我仍然是那个很有钱的人。于是你把洗衣机卖给我,我给你一大笔钱,然后你和我签融资租赁合同,我再把洗衣机租回给你。洗衣机你继续留着用,但是要分期付租金给我(以上的卖和租并没有先后顺序,实物也并没有实质转移)。租赁期到了之后,洗衣机我再卖回给你或者我收过来。

可以看到这和前面的直租模式大部分内容都是一样的,主要不同在于,在这个例子中,没有了商店作为出卖人,而是变成了你既是出卖人又是承租人,我还是出租人。涉及的三方关系,其中的两方合为了一方。

另外再多说两句,其实售后回租才是目前国内融资租赁业务的主流,根据商务部《2015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4年,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新增融资额5374.1亿元,直接租赁融资额占比22.4%,售后回租融资额占比61.7%,其他租赁方式占比15.9%。”我理解为目前国内企业的玩法主要还是把融资租赁业务当成单纯的以租赁资产为担保物的一种融资方式,类似于抵押贷款。

融资租赁和以租代购是否靠谱?有何区别?简单来说,融资租赁意味着出借方可以一次性得到货款;以租代售,说白了类似于分期付款。具体来说:

融资租赁则是一种全额信贷,它对租赁物价款的全部甚至运输、保险、安装等附加费用都提供资金融通。融资租赁一般时限接近设备的使用年限。

以租代售:主要是厂家或者经营方,自己不使用,而出租设备,以长租的方式,按逐月支付租金,待租期满后,将所有权过户给客户。

两者比较来说,融资租赁可以拥有所有权,这是最大的优势,相对安全,但首付金额大一些。以租代售的购买设备的方式:首付更低、月供更少,方式更自由,有无首付、有无尾款都可以按买入者的意愿来搭配。不过,设备的所有权在履行完合同前是不属于消费者的,需要后期过户,因此还是存在一定风险的,所以相比于前者来说,这个所有权是大问题。

这样说,还是有些晦涩,换位思考可以了解更多。

融资租赁从出租人来看:

(1)保障款项的及时回收,便与资金预算编,简化财务核算程序;明确租赁期间的现金流量,利于资金安排。对企业来说,利润是一方面,但资金回笼率更为关键,一旦现金流中断,再好的机会也没法开展了,而资金效率提升,利润量就会提升。

(2)提高市场占有率的有效手法,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扩大租赁而不是一味地通过直接出卖来实现销售。这样做的好处是,大大地降低了购买的门槛,扩大了客户购买力。

(3)让资金更安全。由于,“融物”特征,决定了租赁的资金用途明确,可以让承租人无法把款项移作他用,降低直接投资风险。

融资租赁从承租人角度看:

(1)相比于银行贷款来说,融资租赁到期还本负担较轻。银行贷款一般是采用整笔贷出,整笔归还:而租赁公司却可以根据每个企业的资金实力、销售季节性等具体情况,为企业定做灵活的还款安排,例如延期支付,递增和递减支付等,使承租人能够根据自己的企业状况,定制付款额。

(2)能减少设备淘汰风险。由于融资租赁的期限一般多为资产使用年限的75%左右,承租人不会在整个使用期间都承担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

(3)加速折旧,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节税功能。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按象征性价格购买租赁设备,作为承租人自己的财产。

金融科技下融资租赁何去何从?融强监管局面初现,配套政策相继落地

在国内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分业监管已无法适应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导致近年来金融行业怪象频发。我国先前“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虽然历经数次改革,金融监管混乱的状态得到改观,但仍不容乐观。尤其是近年来保险行业的一些乱象,引发了舆论对于保险行业乃至整个金融领域的空前质疑,成为监管政策转变的重要导火索。另外,随着金融领域的不断创新,各金融机构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分业监管体系难以完全覆盖新型金融机构,部分金融机构为逃避监管设立新的机构游离于法律或监管之外,形成监管套利,因此统合监管应运而生。

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将银监会和保监会整合,组建全新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将银监会和保监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意味着未来金融行业统合监管的局面重新形成,金融强监管正式拉开帷幕。从长远来看,从根本上解决分业监管所引发的弊端还需要央行发挥宏观审慎监管职能,运用具体的监管策略强化以央行为核心的统合监管体制。而银监会和保监会的统合监管将使体制内含的成本效益优势得到发挥,避免在过去分业监管体制下普遍存在的重复监管和交叉监管,降低信息沟通成本,发挥协同效应,有助于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保障中央的各项监管政策能够切实在日常业务层面得到实施。

2017年末,《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一经出台,便在金融市场引发轩然大波,加强对资金供给端的监管、穿透核查、打破刚兑、去杠杆等成为金融监管主流思路,整个金融行业受到重大冲击。对属于类金融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其影响主要体现在融资渠道与融资成本对于租赁项目投向的反作用。《资管新规》明确了资金投向的总体要求,即“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鼓励投资“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和降低企业杠杆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和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因此在租赁项目选择上,融资租赁公司未来也须顺应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积极拓展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等鼓励类重点行业。《资管新规》二十一条提出要“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讲,其自身并非资管产品的发行者,而是通道的提供者,未来通道业务机会将明显压缩。而出于项目融资穿透核查的要求,租赁项目的投放须更注重承租人和项目自身的资质。二十四条提出要“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人民银行负责统筹资产管理产品的数据编码和综合统计工作,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拟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规范和统一产品标准、信息分类、代码、数据格式,逐只产品统计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信息共享。”随着2018年4月9日《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意见》的推出,上述《资管新规》中关于“统计制度”的要求正式落地,该《工作意见》系首次明确将融资租赁公司纳入统计范围,未来将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金融信息共享机制,通过融资租赁将资金违规投放将受到限制。

2018年3月31日,财政部针对国有金融企业发布《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3号文”),从法律基础、合作原则、具体违规行为、约束角度和监管要素五个维度全面梳理了之前出台的系列政策,对国有金融企业在政府投融资项目中的行为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强调平台类项目融资不得绑架地方政府信用,金融机构必须以市场化的角度去评价和参与所有的政府投融资项目。23号文的出台彻底斩断了国有金融机构违规向政府平台类项目提供变相融资的途径,国内大型金融租赁公司的平台类项目可能受到直接冲击,对于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则将是机会与挑战并存。

在金融强监管的环境下,融资租赁业务向实体业务倾斜和中小企业转向已成为业内共识。国内龙头融资租赁企业如远东租赁、江苏金租等纷纷提出了“服务中小、服务民生”的业务定位,集中布局新兴产业、拓展项目渠道建设,为自身业务转型发展奠定基础,这也为国有小型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方向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以今年登陆A股市场的江苏租赁为例,该公司提出了“行业拓展”、“渠道建设”、“产品开发”和“客户关系管理”四大发展目标。在行业拓展方面,江苏租赁未来将采取厂商经销模式,拓展包括农业、工程建筑、物流、交通运输、IT、通讯行业等适合厂商租赁模式的新行业;同时培育以新能源、智能制造、节能环保和养老健康产业为主的行业增长点。在渠道建设方面,江苏租赁未来拟扩大合作厂商数量、利用厂家的经销商网络获取信心,提升租赁在销售中的渗透率;探索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线融资租赁相关产品,适当配置互联网资金来源,积极推进互联网平台建设。在产品开发方面,江苏金租立足于深挖产品价值潜力,提升存量客户利润水平,加大重点客户的直营力度;同时与属地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联合租赁业务,研究进入消费金融领域。在客户管理方面,按合作伙伴和终端客户分类建立客户关系档案,定期评级,有针对性的进行客户宣传和服务的同时做好风险管理。上述发展目标均可为国有小型融资租赁公司的转型提供借鉴。

融资租赁公司怎么做业务的呢?有什么业务模式呢?非请自来。

融资就是融通资金的意思,方式有点像银行,借钱给人,然后赚取利息(租金和本金的差额)。

先举生活中最常见的,在4S店就有。早期,4S店有辆车20万,你假设有10万,或者没有钱。此处为了方便,假设你没钱。融资租赁公司,会花20万把车买下来,和你签订租赁协议,比如8年,你每年付钱3万,8年共付24万,融资租赁公司就吃4万(24-20)的利息。

现在,言归正传,融资租赁公司,由于是融通资金的行为,类似银行,成立必须有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可不是像普通的公司那样,随随便便办个营业执照就可以的。

融资租赁公司的工作模式,有直租和回租两种:

1、我们所说的融资租赁,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就是直租。什么意思呢,例如,甲公司需增加一套500万的设备,但一下子拿出不那么多钱来购买。于是就找到乙融资租赁公司,由乙公司从丙公司购买该设备,然后再租给甲公司,合同10年,每年租金60万。

在直租中,设备是乙买的,除了甲乙出租方和承租方外,还有个第三方,即卖设备的一方。

甲在此处是承租方,乙在此处是出租方。

2、回租。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回租行为,也叫融资性售后回租。什么意思呢,例如,甲公司本来就有一套设备,估计现值500万,但现在缺钱,于是就找到乙融资租赁公司,把设备按500万卖给乙融资租赁公司后,立即又签订了租回合同,由甲公司立即租回,设备仍然在甲公司内,虽说是卖,估计设备都没出厂。本质上,就是抵押借款。合同10年,每年租金60万。

在回租中,设备是甲本来就有,除了甲乙出租方和承租方外,无第三方。

甲是出售方,也是承租方;乙是购买方,也是回租方(出租方在此处叫回租方)。

普通的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对于出租方来说,在会计上处理基本相同;但税法上处理有区别。

一、先说说税法上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区别

1、融资租赁,指普通的融资租赁,也就是直租,税法上就当做租赁,税率为不动产租赁10%,和动产租赁16%。交税依据为:租金减掉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息支出(含融资租赁公司的借款利息和债券利息),不得扣除500万的本金,余额计算增值税。

注意,不得扣除本金。怎么理解,因为500万的设备,你可以从第三方取得专票,扣除进项税,所以本金就不得扣除了。

(补充下,如果是买车,还可以扣掉车购税。因为车购税,是完税凭证,不是专票,抵不了税,所以扣除)

2、融资性售后回租,按贷款服务6%计算增值税。税法上理解为,类似的抵押借款,站在租赁公司角度就是贷款。交税依据为:租金减掉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息(含融资租赁公司的借款利息和债券利息),也扣除500万的本金,余额计算增值税。

注意:要扣除本金。怎么理解,因为承租方甲卖500万的设备,税法上认为不是销售,是抵押借款。所以不得开专票,但可开普票。所以500万的税扣不了,那就从租金里扣。

二、从会计上简单说说融资租赁公司的账务处理,无论是直租,还是回租,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会计处理没有大的区别。只能简单说说,详细就不展开了

1、出租开始时,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600

贷:融资租赁资产(600万的现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差额)

2、每期收取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每期确认收入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三方融资租赁和第三方融资租赁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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