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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账户购子公司股票银河集团被罚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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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账户购子公司股票银河集团被罚50万元

利用他人账户购子公司股票银河集团被罚50万元 更新时间:2010-11-17 7:19:26   因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交易子公司“长征电器”股票,且未依法履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相关义务,中国证监会近日对广西银河集团开出50万元罚单。此外,一致行动人苏州银河、盛银投资及相关责任人员也遭到相应处罚。

银河集团系上市公司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据调查,2003年2月至2006年4月期间,银河集团利用在国泰君安证券南宁汇春路营业部和广发证券南宁星湖路营业部开立的4个资金账户下挂的14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交易“长征电器”股票,最终获利305313.78元。

此外,在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共同持有长征电器股份已超过30%的情况下,仍擅自利用各自控制的机构证券账户和自然人证券账户购买“长征电器”股票,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向长征电器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履行相关的报告、公告义务。

证监会认定,银河集团、苏州银河和盛银投资构成了《证券法》规定的 “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买卖证券”、“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的行为,责令银河集团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5313.78元,并处以505313.78元罚款;责令苏州银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28332.99元,并处以1228332.99元罚款;责令盛银投资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此外,相关责任人也遭到警告及20万元和3万元不等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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