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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管重点应向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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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管重点应向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移

国有资产监管重点应向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移 更新时间:2010-2-4 1:59:26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下发《关于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中央企业应当在明确内部工作职责基础上,指定专人负责,在所控股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全部披露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汇总报送工作。

《通知》指出,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以及改制上市工作的加快推进,国有股东主营业务资产日益向所控股上市公司集中,所控股上市公司在国有股东经营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有资产监管重点也应向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移。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国有资本控股上市公司基本运行情况,加强并不断完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促进国有股东及其所控股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有必要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披露后,按照统一要求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所控股上市公司的运行情况,分为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各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所控股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国资委编制的表式、填报说明及软件操作要求,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和有关指标表的填报。填报完成后,应当按照内部管理程序报经企业负责人审核后,逐级报送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中央企业。各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中央企业应当在明确内部工作职责基础上,指定专人负责,在所控股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全部披露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汇总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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