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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创投机构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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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创投机构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
国有创投机构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 更新时间:2010-10-27 6:19:24 新快报讯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早期项目的投资,昨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社保基金联合下发《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机构将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据了解,根据我国2009年印发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