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业务创新家族信托业务创新方案
大家好,家族信托业务创新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家族信托业务创新方案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家族信托业务创新和家族信托业务创新方案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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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的功能及法律架构设计探讨?信托行业“一法三规”主要指的是什么2021年信托业继续两压一降,地产信托何去何从?我有一个客户,资产有5000万左右,想做那种家族式信托,哪种比较好,给推荐下?保险金信托的功能及法律架构设计探讨?没有遗产税了,还需要保险金信托吗
作者|尹泰芬
来源|尹泰芬(ID:tinafen2010)
跨界团队长|北大经硕|财经博主|法系保险经纪|专栏作者原文在我的公众号:broker_Tina
微信:tinafen2010
原文题目:如何快速了解保险金信托(三个基本问题)
好久没有写文了,千言万语萦绕在脑间,却始终没有总结和输出内容。
那天看到一篇文章,实在不敢苟同,于是乎,心痒痒的,还是决定把近期热门的话题整理输出,希望提供一种思路(主要针对三个基本问题进行解答)
信托公司倒闭了怎么办(本文有答案)保险公司倒闭了怎么办(偶尔有人问,找时间再写)
一、保险金信托是谁的最爱
保险金信托是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联合推出的创新金融工具,由保险产品提供风险保障、由信托合同提供财富保障的一种资产安排方式。这也成为各家保险公司跑马圈地的“新式武器”,哪家还没有,那得抓紧了。
目前,中德安联(联合长安信托)、同方全球(联合中信信托)、天安人寿(联合中融信托)、平安人寿(联合平安信托)、友邦保险(联合中信信托)、中信保诚人寿(联合中信信托)、中意人寿(联合昆仑信托)等公司均已推出类似产品。
保险金信托相较于家族信托模式(起步3000万),进入门槛低,可通过保费与保额之间的杠杆作用作出定制化信托方案,一般300万保费起可以定制(可选择趸交或期交保险方案),当然,每家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和保费要求不同。
二、保险金信托适合哪类人群配置呢
就是面临下列问题的人可作为提前资产安排的一项选择。
举个栗子:
这部分内容比较复杂,容我有机会再详细写一篇。
三、保险信托有哪些特点呢
四、理清三个基本问题
为了更好的理解保险金信托,我们先理清三个问题后再详细阐述。
谁是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什么是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可否指定信托公司为保险金的受益人以上三个要素决定了一份信托合同是否成立。
那么保险金信托是什么?我们先看看网上某位作者的定义。
这个定义对吗?
接着这位作者接着说,
因此推导出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是不确定的,这个理解对吗?
1、到底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是谁?
保险金信托的由两部分合同组成,一为保险合同,受保险法约束;二为信托合同,受信托法约束。
为了更好的了解总体结构,请查看下列图示。
首先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主要保险产品为年金或高杠杆终身寿险),通常要求投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等保单生效,并过了犹豫期后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此时需要签订信托合同,并详细定制信托计划。
此时,投保人成为信托合同的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签订信托的目的本身就是传承投保人的意志,并使其延续和履行,而非保单受益人的意志延续。
那么设计保险金信托计划后,若投保人(委托人)身故,信托合同是否有效?
情形一,若投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投保人身故后,身故保险金进入信托计划,并按信托合同约定执行。
情形二,若投被保险人不同,若受托保单的投保人进行变更,新投保人撤销该保单或是将该保单的受益人由信托公司变更为其他人的,信托项目提前终止。
因此,如果想贯彻投保人的资产规划的意志,最好设立不可撤销保险金信托,较为妥当。
2、什么是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
信托法如何规定信托财产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四条规定受托人(指信托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因此信托财产不一定是实际财产或实物财产,也可能是一种权益权利。
网上这位作者说到,因为保单有可能退保,所以为不确定财产,因此信托不成立。
当保险合同生效并过了犹豫期,变更受益人为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时信托财产为一份远期保险金权利。如果投保人退保,可撤销信托合同。投保人可在签订信托合同时,约定信托是否可撤销或更改,如约定为可对信托进行撤销或更改,委托人有权对信托合同撤销或更改,信托撤销不需要缴纳费用,但信托内容变更,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有不同的收费政策。
目前可作为信托财产的除了现金、部分贵重物品和合同收益权等以外,房地产、股权等还未纳入信托财产范围。因为所有权的转移部分在实操过程中有相当大的难度。
3、可否指定信托公司为保险金的受益人
上述描述可以理解为保险法要求保单受益人须为有可保利益的自然人。那么真的是这样吗。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以上是保险法法律条款中“受益人指定”的规定。
保险法什么时候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呢,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结合两部法律的两个条款规定,受益人的指定仅需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或被保险人指定即可,至于是否一定为自然人,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指定信托公司为受益人是合法合理的。
五、信托公司倒闭了怎么办
有人会担心信托资产进入到信托公司后,若信托公司倒闭破产,信托资金会不会受影响的问题。
信托公司本身问题不会导致信托不能正常管理。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第十八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据此,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独立性作出了保障规定,信托财产不受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本身债务、破产等影响。换言之,即使信托公司发生问题,信托财产仍然不受影响。
二、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五)辞任或者被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根据第四十条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综上,信托法不仅从制度上保障了信托财产不与受托人本身资金发生混同,不受受托人本身债权债务的影响,保证了信托管理不受受托人资质能力的消极影响;而且在前一受托人发生困难或者类似问题导致不能正常管理信托事务时,信托法规定了其退出与继任机制,同时赋予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变更、选任新的受托人的权利。两者结合为信托管理不受受托人本身问题影响。
今天主要针对保险金信托的基本问题,通过法律条款进行了解释。
有没有觉得枯燥?
没事,
这些条款你会有用到的时候。
很多人可能对另一个话题更感兴趣,比如为什么/如何有效配置保险金信托的话题。
不是所有人都需要配置,这不是标配,是一种选择。
选择了一种资产配置方式,就选择一种生活方式。
我们下一篇文章见。
信托行业“一法三规”主要指的是什么信托行业一法三规中,“一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三规”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是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2001年4月28日通过公布,2001年10月1日生效施行。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2007年3月1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应实施净资本管理。为落实该规定,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银监会结合信托公司监管实践并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制定了《办法》。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境外成熟市场监管当局深刻认识到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对投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重要性。随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调整和创新业务的开展,信托监管急需建立一个能综合反映信托公司潜在风险的、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办法》的制定满足了这种迫切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021年信托业继续两压一降,地产信托何去何从?感谢邀请,我是信托者,坚持原创!!
这是个很好的问题,确如问题所说2021年继续“两压一降”,而在当下的信托业务规模中,房地产信托业务规模仅次于金融类信托,而在传统信托业务中,房地产信托业务规模最高,而众所周知,监管层大力压缩的便是融资类信托。不得不承认房地产信托首当其冲。
2021年的2月7日,信托监管工作会议强调需严查那些利用地产上下游、利用收益权凭证或者利用永续债融资等违规行为。房地产信托业务被浇上一盆冷水。2021年将继续压降融资类信托规模1万亿(目前存续规模4.86万亿),融资类包装成投资类的信托产品也被监管否定,如股权收益权、资产收益权、永续信托等类型。(违规的投资类产品全部纳入融资类产品(一刀切)),2020年某些创新的房地产信托业务短短一年时间走到了头,而这杀伤力对于相对实力不强的房企不可谓不大!
之前房地产信托主要是四大类:
传统的满足“432”要求的开发贷产品;权益类产品;永续债或私募债;信托真正的股权类投资产品。信托者课堂:现在传统的开发贷业务已经不多,可谓时光不再,另外一直以来各地监管层对于是否满足432要求的力度各有不同;之前常见的权益类产品——信托项目的底层资产为资产收益权、、或股东的股权收益权等等。这类项目多半是明股实债,在严监管下趋势不明朗。注意私募债、永续债本来是创新业务的主流方向,却在监管会议上被直接点名,前景堪忧。相对而言,第四类项目比较符合当下的监管指导。投资者在筛选项目事,结合项目实质性风控,还是那句话,优选排名靠前的房企开发商,提高自身的安全垫......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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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客户,资产有5000万左右,想做那种家族式信托,哪种比较好,给推荐下?5000万元太少,没法做家族信托,一般都几百亿的高增值的财富,才考虑将财富,进行传承,本人的建议你不要做家族信托,而且你是资产5000万,不是高增值的财富,也不是现金,做家族信托,对你没有任何意义,你这是多次一举,你可以做顶层设计来规划理财作为合适,具体我跟你阐述下;1、首先你了解下家族信托到底是什么?
家族信托是这几年才兴起的财富管理,其实它就是财富传承的一个解决方案,从2015年高净值的家庭,将富人的财富进行信托管理,从创富,到守富,到传富是一个综合解决方案,因此家族信托就是你财富中,创富,守富,传富的一个工具,要想实现家族信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目标要确认,通过委托机构,将财富的个人实现风险隔离;将个人手中的财富实现合理分配;将财富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进行分离,那么本文的提问者中5000万资产想做家族信托有很多弊端,第一财富不属于高净值增值的财富;第二个这点钱没有那个机构愿意给做家族信托,因为你的金额小,导致委托费太少,没有办法服务;第三个就是没有必要做;
2、你可以通过顶层设计,用有限公司分离你的财产风险;
你可以用你的名字和儿女的名字,千万不要用妻子之外的人,(因为她会跟你离婚的)成立一个合伙制企业,注册资金10万,就可以控制5000万的公司,然后投资一家公司100%控股,将你的资产全部放进去这家控股的公司内,让你5000万资产进行增值,然后产生的利润,分配给你的合伙制企业,你家里的汽车、房产都用这个公司购买,作为固定资产存在,按照5年的折旧后,你再自己拿钱买回来,你家里的所有生活费用和个人的生活费用都用合伙制公司报销走费用就行了,财富对你来说没有一点风险,如果你要传承下去,你跟传承那个人变更下股权和法人就行了,财富照样可以传承下去;
3、你通过资产理财进行增值目标管理你的财富;
上面提到的你是5000万资产,并不是5000万现金,如果你是5000万资产,首先你要考虑你的财富增值,如果是5%的收益,那么每年250万元被动收入,够让你实现财富自由的;如果你的收益是10%,那就非常不错了,每年你有500万元的被动收入,建议你购买符合10%收益的房产,先现金购买,后做贷款,通过你出租后,每年产生的收入除偿还贷款,你还能剩下20%的利润,也就是20年后,你用这种方法,得到房子一套,房子本钱还在,还有一套房子利润,听起来绕口,比如你购买的房子是100万,20年后,就是一套房子,价值500万,手中的现金因为贷款早就回来,最少5倍收入也是500万,然后每年还贷款后,还有一部分现金,加起来20年也是500万,最后,你通过100万投资,20年后,有1500万元在手中,假如你是5000万元全部用这个方法呢!因此理财增值是你先重点考虑的;
总结下,家族信托一般都上市公司,或者非常成功的企业老板才有机会考虑信托,比如,马云,王健林,马化腾,潘石屹等企业家才能做,因为他的财富每年属于高净值的财富,走家族信托是必须的,但是5000万的资产,走家族信托,简直是瘦驴拉硬屎,话糙理不糙,多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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