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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业务财务创新管理信托公司业务财务创新管理方案

XiaoMing 0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信托公司业务财务创新管理,以及信托公司业务财务创新管理方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银行数据风险管理办法保险金信托的功能及法律架构设计探讨?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介绍如何用创新思维推动租赁业务的发展?银行数据风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促进我国银行业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信息系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集成的处理业务、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系统。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风险,是指信息系统在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及退出过程中由于技术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信息系统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价、预警和控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提高信息化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保险金信托的功能及法律架构设计探讨?没有遗产税了,还需要保险金信托吗

作者|尹泰芬

来源|尹泰芬(ID:tinafen2010)

跨界团队长|北大经硕|财经博主|法系保险经纪|专栏作者原文在我的公众号:broker_Tina

微信:tinafen2010

原文题目:如何快速了解保险金信托(三个基本问题)

好久没有写文了,千言万语萦绕在脑间,却始终没有总结和输出内容。

那天看到一篇文章,实在不敢苟同,于是乎,心痒痒的,还是决定把近期热门的话题整理输出,希望提供一种思路(主要针对三个基本问题进行解答)

信托公司倒闭了怎么办(本文有答案)保险公司倒闭了怎么办(偶尔有人问,找时间再写)

一、保险金信托是谁的最爱

保险金信托是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联合推出的创新金融工具,由保险产品提供风险保障、由信托合同提供财富保障的一种资产安排方式。这也成为各家保险公司跑马圈地的“新式武器”,哪家还没有,那得抓紧了。

目前,中德安联(联合长安信托)、同方全球(联合中信信托)、天安人寿(联合中融信托)、平安人寿(联合平安信托)、友邦保险(联合中信信托)、中信保诚人寿(联合中信信托)、中意人寿(联合昆仑信托)等公司均已推出类似产品。

保险金信托相较于家族信托模式(起步3000万),进入门槛低,可通过保费与保额之间的杠杆作用作出定制化信托方案,一般300万保费起可以定制(可选择趸交或期交保险方案),当然,每家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和保费要求不同。

二、保险金信托适合哪类人群配置呢

就是面临下列问题的人可作为提前资产安排的一项选择。

举个栗子:

这部分内容比较复杂,容我有机会再详细写一篇。

三、保险信托有哪些特点呢

四、理清三个基本问题

为了更好的理解保险金信托,我们先理清三个问题后再详细阐述。

谁是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什么是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可否指定信托公司为保险金的受益人以上三个要素决定了一份信托合同是否成立。

那么保险金信托是什么?我们先看看网上某位作者的定义。

这个定义对吗?

接着这位作者接着说,

因此推导出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是不确定的,这个理解对吗?

1、到底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是谁?

保险金信托的由两部分合同组成,一为保险合同,受保险法约束;二为信托合同,受信托法约束。

为了更好的了解总体结构,请查看下列图示。

首先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主要保险产品为年金或高杠杆终身寿险),通常要求投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等保单生效,并过了犹豫期后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此时需要签订信托合同,并详细定制信托计划。

此时,投保人成为信托合同的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签订信托的目的本身就是传承投保人的意志,并使其延续和履行,而非保单受益人的意志延续。

那么设计保险金信托计划后,若投保人(委托人)身故,信托合同是否有效?

情形一,若投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投保人身故后,身故保险金进入信托计划,并按信托合同约定执行。

情形二,若投被保险人不同,若受托保单的投保人进行变更,新投保人撤销该保单或是将该保单的受益人由信托公司变更为其他人的,信托项目提前终止。

因此,如果想贯彻投保人的资产规划的意志,最好设立不可撤销保险金信托,较为妥当。

2、什么是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

信托法如何规定信托财产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四条规定受托人(指信托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因此信托财产不一定是实际财产或实物财产,也可能是一种权益权利。

网上这位作者说到,因为保单有可能退保,所以为不确定财产,因此信托不成立。

当保险合同生效并过了犹豫期,变更受益人为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时信托财产为一份远期保险金权利。如果投保人退保,可撤销信托合同。投保人可在签订信托合同时,约定信托是否可撤销或更改,如约定为可对信托进行撤销或更改,委托人有权对信托合同撤销或更改,信托撤销不需要缴纳费用,但信托内容变更,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有不同的收费政策。

目前可作为信托财产的除了现金、部分贵重物品和合同收益权等以外,房地产、股权等还未纳入信托财产范围。因为所有权的转移部分在实操过程中有相当大的难度。

3、可否指定信托公司为保险金的受益人

上述描述可以理解为保险法要求保单受益人须为有可保利益的自然人。那么真的是这样吗。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以上是保险法法律条款中“受益人指定”的规定。

保险法什么时候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呢,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结合两部法律的两个条款规定,受益人的指定仅需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或被保险人指定即可,至于是否一定为自然人,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指定信托公司为受益人是合法合理的。

五、信托公司倒闭了怎么办

有人会担心信托资产进入到信托公司后,若信托公司倒闭破产,信托资金会不会受影响的问题。

信托公司本身问题不会导致信托不能正常管理。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第十八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据此,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独立性作出了保障规定,信托财产不受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本身债务、破产等影响。换言之,即使信托公司发生问题,信托财产仍然不受影响。

二、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五)辞任或者被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根据第四十条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综上,信托法不仅从制度上保障了信托财产不与受托人本身资金发生混同,不受受托人本身债权债务的影响,保证了信托管理不受受托人资质能力的消极影响;而且在前一受托人发生困难或者类似问题导致不能正常管理信托事务时,信托法规定了其退出与继任机制,同时赋予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变更、选任新的受托人的权利。两者结合为信托管理不受受托人本身问题影响。

今天主要针对保险金信托的基本问题,通过法律条款进行了解释。

有没有觉得枯燥?

没事,

这些条款你会有用到的时候。

很多人可能对另一个话题更感兴趣,比如为什么/如何有效配置保险金信托的话题。

不是所有人都需要配置,这不是标配,是一种选择。

选择了一种资产配置方式,就选择一种生活方式。

我们下一篇文章见。

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介绍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稽核审计部、战略投资开发部、法律风险监管部、信托一部、信托二部、信托三部、信托四部、信托创新业务部、综合托管部、金融理财中心、投资银行部、租赁部、驻外金融研发中心等。

如何用创新思维推动租赁业务的发展?针对租赁业务的开展以及创新,需要针对人群划分,主要包括如下:

1、经济欠发达农村人口

大部分该类消费者针对较贵的资产类或消费类商品还是存在要买一个类似(负担的起就全款买,或者是负担不起的,则贷款)的商品,比如说汽车,从心里学角度来说,存在攀比心理陈(面子问题,谁也不会说说这个车是借来的,比较容易丢脸),这是农村风气问题,针对此类人群,关于表征身份象征的租赁业务较难开展。但农活的机械设备或服务的租赁却有市场,但在该类市场中,存在季节性问题(是农忙还是农闲)以及作业的种类问题,需要客服这种时差,比如说南北方的差异是否可以考虑时差问题,把农用设备租赁到需要的农村。

2、经济收入的中等人口

针对此类人群,可以租赁的东西非常多,题主可以针对某一类东西进行创新,举个例子,比如evcard,这是电动汽车的租赁,或者是小孩子推车的租赁(特别是旅游城市和大城市,这是有市场的),小孩子玩具市场租赁也是不错的。

3、针对高端客户或者专用客户

需要提供专业设备,比如我最近在做航空测量方面的东西,缺少数据采集仪器,而该类产品比较专业,但需求客户比较少,但能满足需求,则价格可以出售很高。在比如针对高端客户,为了接待嘉宾,豪车的租用也是一个不错的市场。创新点是需要解决如何获得该类用户的需求。

总之在租赁市场,一定要针对客户群以及客户群的需求着手并创新,并从这一点来开发市场。

关于信托公司业务财务创新管理和信托公司业务财务创新管理方案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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