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下保证书自担损失款代客炒股为何屡禁不止
写下“保证书”自担损失款代客炒股为何屡禁不止?
代客炒股的券商从业人员与客户间的纠纷向来屡见不鲜,然而操盘有方的券商人员,为客户挽回近40万的损失,却还要担负近19万元的赔偿,却并不常见。
在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中,吉林长春的券商工作人员苏伟正在面临这样的裁判结果,而这正源起于2015年的一份“保证书”。
代客炒股200万,从业人员自担近19万损失
2015年5月,苏伟与客户王大海口头协商,由王大海委托苏伟代为炒股,随后,王大海以自己和其父亲王凤钧的名字分别开户,投入资金200万元,由苏伟进入两个账号进行炒股操作。然而,股市有风险,仅仅过去两个月时间,到2015年7月10日前,两个账号中炒股亏损已经达到了130.6万元。
在巨额的经济损失面前,苏伟签下一份保证书,“本人为王大海在国泰君安账号14×××78账号承诺炒股。因本人操作失误造成王大海的经济损失576000元。本人承诺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该款。到期未付,诉致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从2015年7月15日起苏伟不得操作该账号。”
在协议签订后,苏伟多次进入王大海的账户进行炒股操作,直到2016年11月4日,账户转出150万元,余额为31.02万元。也就是说,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尽管与最初的200万投入相比仍有差距,但苏伟实际为王大海将亏损从57.60万元降至18.98万元。
不过,双方显然仍未能达成一致。在一审中,王大海指出,作为证券公司员工,代客炒股为有偿行为。在签订欠据后,苏伟并没有将亏损赚回来。也正是因此,王大海主张签订协议后苏伟擅自操作其股票,并要求苏伟以最初的损失金额赔偿130.6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在长达一年左右的时间,被告长期利用原告所属股票账户进行股票操作,期间双方在不同的IP地址互有登录记录及操作记录,因股票的价格应以最终抛售的价格作为盈亏的基数加以计算,不能以中间价格计算盈亏。
而结合被告在协议前后长达一年的时间段,长期操作涉案股票账户的事实,法院认为,未经委托而产生长期连续性账户登录行为与原告所主张的签订协议后被告擅自操作其股票的事实不符,应视为双方于协议签订后,苏伟依然长期连续通过登录王大海的股票账户的方式完成委托操作股票事项,得到了王大海的认可。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的最终损失为18.98万元。限苏伟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给付王大海炒股损失款。
代客炒股问题屡禁不止
不过,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炒股的行为长时间来被监管禁止,因代客炒股而领罚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监管措施也时有发生。
今年4月,长江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也曾因此问题收到监管方的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广东证监局指出,员工张伟文在长江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并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行为。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去年内,就有浙江证监局、福建证监局、吉林证监局等多个监管单位因代客炒股问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除对员工予以处罚外,员工所在营业厅也未能幸免。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间内进行股票交易,其目的在于防止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其业务和信息优势参与股票交易而不利于其他投资者,保证证券交易活动的公开、公正,也是防止内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
此前2019年7月发布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七条也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向投资者介绍证券交易基本知识,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此外,意见稿第十八条也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投资者委托指令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买卖价格和接收投资者委托指令的时间顺序向证券交易场所申报。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不得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
不过,从当地证监局官网中来看,截至目前,还未有对苏伟的相关监管措施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