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扩大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扩大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扩大 更新时间:2011-1-9 9:02:05 中央补助廉租房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使用范围将双“扩容”。 财政部7日发布了重新制定的《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包括:西部12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部10个省及辽宁、山东、福建3省,该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这一表述较修订前2008年印发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中“分配给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表述更加具体,补助范围也更加明确。 此外,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上,新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而按照2008年印发的实施办法,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新建廉租住房支出。 根据《办法》,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有关地区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因素,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计算分配。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权重各占40%和60%。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相关文章:中国指数研究院:2011年房价涨幅将出现下降新征用地不列入储备土地违法问责紧锣密鼓国土部:加强和改善房地产用地调控整治闲置土地国土部: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双轨制住房新体系将主导市场行情双轨制住房新体系将主导市场行情财政部重新制定廉租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今年建千万套保障房专家建议设专门机构监管财政部:廉租房保障金也可用于购买租赁公租房限购令下楼市逆势上行购房者出现总体性追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