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资本补充答记者问
中国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资本补充答记者问
中国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资本补充答记者问 更新时间:2010-1-23 1:15:13 1.中国银行在现阶段补充资本的原因? 2009年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国银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战略部署,坚决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信贷资产迅速增加。截至2009年9月末,中国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1.63%,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37%。 自2006年上市以来,我行始终坚持高分红的股利政策以回报广大股东,也未进行过股权类再融资。随着我行新的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和业务的持续快速发展,对资本规模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依靠利润增长内部积累资本的同时,需要积极探索资本补充工具,拓展资本补充渠道。 此外,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国内监管均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商业银行通过融资补充资本已成为全球性的趋势。为顺应监管变革的要求,同时为加快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我行也需要未雨绸缪,及时补充资本以备不时之需。 此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资本金与运营资金,以支持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促进盈利稳步增长,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2.关于融资方式的选择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 中国银行一直在对现行资本监管法规框架内的各种工具和渠道进行研究和探讨,并致力于探索和创新补充资本工具,以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完善资本管理机制。 中国银行拥有内地和香港两地资本市场平台,可选融资方式较多。在对融资方式进行选择时,我们的总体原则是:保护股东利益,提高融资效率,融资效果最优。 我们主要考虑的因素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对每股收益、ROE等财务指标的影响;对股东持股比例摊薄的影响;对现有股东利益的保护;市场的接受程度;监管机构的审批进度等。 2009年3月23日,中国银行曾于2009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200亿元次级债的资本补充方案,截至目前已发行400亿元。综合考虑监管规定、市场需求、融资成本、融资效率等各方面因素,中国银行董事会审议批准了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一般性授权的议案,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已发行A股及H股各自面值20%的股份。根据其中A股一般性授权,董事会批准了在A股市场发行不超过400亿元人民币可转债的议案。上述议案将进一步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我行选择A股市场发行可转债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可转债在转股前补充附属资本,转股后补充核心资本,更适合中国银行目前的资本结构;此外,发行可转债不会立即对中国银行的ROE等财务指标造成压力,而是伴随转股进程逐步摊薄,股本扩大的摊薄效应将在一定程度上被缓释;可转债转股价格不低于二级市场A股价格,摊薄效应最小,融资效率高;可转债对市场的影响小于直接股权融资。 3.关于融资规模的确定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 中国银行从发展战略实施、未来监管要求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未来资本需求进行了测算,并充分考虑了利润留存、资产结构优化对资本占用的影响。 4.本次资本补充计划预计何时能实施完成? A股和H股市场融资都需要履行一定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外部审批程序。在获得我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后,我行将立即启动向监管部门报批的程序,因此,我行本次资本补充计划具体的实施时间需视监管部门审批周期、资本市场情况等因素影响而定。 5.除了外部融资,中国银行采取了哪些调整优化资产结构节约资本占用的措施? 除了外部融资,中国银行从内部积累和结构优化入手,积极挖掘资本充足率提升手段,完善资产结构优化长效机制。 自改制上市以来,我行主要通过利润留存等内部积累方式充实资本,2006年至2008年,通过利润留存充实资本约1,000亿元。 在通过内部利润留存积累资本的同时,我行通过加强资本管理,优化资产结构,合理配置资本金,资本使用效率逐步提升。自2006年以来,我行加权风险资产占总资产比例由65.11%下降到2009年上半年的60.57%,而资产收益率由2006年的0.96%提升到2009年上半年的1.14%。 按照“优化结构、节约资本、精细管理、提高效益”的基本原则,我行将继续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包括:适当优化业务结构,提高保证金、合格质押品要求;适当控制直接投资;优化承诺业务风险资产计量、建立资产结构优化长效机制。 6.本次董事会通过了发行新股一般性授权,又通过发行A股可转债的议案,是否意味着在发行A股可转债的基础上,中国银行还有其它A股市场融资的计划? 我行此次A股可转债发行额度是在发行新股一般性授权下进行的。即使我行获得了单独或同时配发、发行及/或处理不超过本行已发行A股及/或H股各自面值20%的股份的一般性授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我行还有其它A股市场融资计划,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后方可进行。 7.资本补充对股东利益的影响?摊薄效应如何? 从短期来看,资本补充对股东利益摊薄影响有限。A股可转债在转股前以债券形式存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因此,A股可转债在转股前不会增加我行股本,且可在一定程度上延缓股本扩大对股东利益的摊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且可设置适当的转股溢价。因此,在获得监管审批后,我行将积极寻找有利的发行时间窗口,并确定合理的溢价幅度,以确保转股对股东利益摊薄效应最小化。 从长期来看,资本补充后,随着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和盈利能力的增长,净资产收益率将随之回升,股东价值也将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