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海外理财产品调查变相降低购买门槛【最新】
TOT海外理财产品调查:变相降低购买门槛
TOT海外理财产品调查:变相降低购买门槛 更新时间:2010-12-17 7:48:50 随着国内阳光私募的逐步扩张,TOT产品也开始进入投资者的选择范畴。近日,理财一周报记者了解到,国内已有多家第三方机构开始力推这一新兴信托投资理财产品。但在销售过程中,这一原本针对高端客户、购买门槛高达上百万元的理财“舶来品”,却出现了变相降低购买门槛的奇怪现象。
理财“舶来品”初入国内
“原本你手头上有100万元最多只能买一个信托投资产品,但如果你和你的朋友一起集资300万元购买TOT产品的话,手头上的这100万元可以购买五六个信托理财产品。另外,你买的这些信托产品还是市场上的热门货,一般中小投资者买都买不到。”12月13日,某国内知名信托公司一位张姓客户经理在向记者介绍该公司的多款信托产品时,极力推荐TOT信托理财产品。
那么TOT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投资理财产品,为何信托公司会暗示原本不够格购买的客户冒险集资购买这一产品呢?
据悉,截至目前,国外组合基金FOF已经发展为成熟的理财产品,其中,以对冲基金为标的的产品被称作FOHF。“FOF在国内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国内FOHF产品以TOT和类TOT形式存在,均采用双层管理模式。”12月13日,国金证券分析师张剑辉接受理财一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这其实跟国外的FOF产品差不多,只不过在国内换了一个名字叫TOT而已。”张剑辉告诉记者,海外的FOHF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是海外对冲基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其稳健的业绩增长支持其持续稳定扩张,“在海外,这一对冲基金以及FOHF已经成为高收入家庭和机构投资者投资理财的重要组成。这个产品进入国内的时间还很短,目前国内阳光私募还有TOT的大部分客户都是高端个人,公司等机构投资者购买的还相当少。”
张剑辉在其分析报告中表示,截至今年7月,严格意义上的TOT产品,如果按照管理主体来划分,有同为阳光私募投顾管理的TOT产品、信托公司和券商合作管理的TOT产品、信托公司单独管理的TOT产品这三大类。第一类的TOT产品有陕国投的弘酬优选2期等,而第二类的TOT产品则有平安财富·盛世1号,第三类的TOT产品则有华润信托的托付宝和平安财富的黄金组合等。
TOT产品目前主要以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形式存在,目前已发行的有光大银行的“阳光私募基金宝”、邮储银行的“金种子优选投顾人民币理财计划”和中国银行的“中银国际证券精英汇”三种。
对于TOT产品的运作,张剑辉表示现在严格意义上的TOT均采用双层信托模式。即,一级信托由投资顾问根据私募基金池决定配置,根据不同的比例投向多个二级信托,并由不同的私募基金作为投资顾问进行管理。
“平安财富的盛世1号信托投资顾问就是东海证券,而星石、从容、汇利、金中和、涌金、朱雀和武当为二级信托的投资顾问。”张剑辉表示,类TOT采取的也是双层管理模式,只不过首层以银行理财产品而非信托的形式存在。比如光大阳光私募基金宝的实际管理人是光大银行,投资于星石、尚雅、民森、从容和上海涌金旗下的信托。
另外,现有的TOT和类TOT在具体运作模式上相互间存在一定差别,管理人操作空间不同,表现为标的选择的灵活度和配置比例的灵活度不同。“比如平安财富的盛世1号、光大阳光私募基金宝限定了目标二级管理人,托付宝TOF-1号则规定可以投资华润信托平台的大多数产品,但是资金在各二级管理人上的配置比例可以调整,而平安信托的黄金组合系列以及双核动力系列则明确了投资标的的比例。”
“TOT产品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信托中的信托’,简单地说,它是投资热门、优质信托的信托产品。”平安信托一位销售经理告诉记者,2007年、2008年国内阳光私募才刚刚兴起,发展到现在也仅仅只有2到3年的时间,而TOT的投资标的就是这些阳光私募。“本来阳光私募的成立时间就很短,再加上可投资的优质标的又少,TOT产品在国内信托产品中的地位基本上就有点类似于金字塔的顶尖这种概念。”
国内机构对TOT产品冷热不一
13日理财一周报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致电平安信托公司,一位张姓销售经理告诉记者,目前TOT产品主要针对二级市场。“因为私募波动比较大,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公司推出了三类TOT产品,一类是保守型,一类是稳健型,一类是激进型,依据不同的市场形势,帮客户做专业组合。”
上述张姓销售经理表示,公司希望通过这种划分尽量消除TOT产品的波动性。“因为我们客户的资金量并不是很大,如果让他们单独买一个私募产品的话,资金量可能不够。我们就做成TOT的方式,把投资者的入门门槛降下来。这样,我们客户就可以用100万元的资金,买到很多市场上热门的信托产品。”
记者查询平安信托公司了解到,今年1月11日至11月11日公司发行的证券类信托产品有45只。“凡是有优选、组合类字样的全是TOT产品,你看到的黄金、优势、双核动力这些,都是TOT产品。”上述人士告诉记者。
据统计,在上述45只证券类信托理财产品中,以“黄金”、“优势”、“双核动力”为名的TOT产品多达38只,占总产品数量的八成以上。其中,单位累计净值增长率最高为26.67%,最低为-7.85%。单位累计净值增长率超过10%的产品有10只,而单位累计净值增长率为负值的则有6只。
记者随后致电多家信托公司了解到,由于TOT产品目前尚属于新兴产品,不少信托公司并未推出这一产品。安信信托、新华信托等信托公司的工作人员就告诉记者,公司尚未有相关的TOT产品。
“现在整个信托理财产品行业的规模也不大,阳光私募大概在1000亿元左右的规模,那TOT产品的规模就更小了。”一位业内人士12月14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TOT产品的投资标的本身是信托,而国内信托行业属于刚刚起步阶段,阳光私募从2007年、2008年才开始兴起,到现在才走了3年。而TOT这个行业更加年轻,它是以阳光私募为标的的,满打满算的话,TOT产品推出时间也不超过2年,可想而知这个产品的市场规模了。”
对于TOT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发展前景,上述人士表示,肯定要等到阳光私募发展到一定程度和规模后,TOT产品才有可能进一步发展。“首先,阳光私募需要一个很好的发展空间。我们现在看国外这一行业发展很好,但是把海外的产品搬到国内来,谁都不知道它在未来的发展会怎么样。不过,从现在市场对TOT的热销情况来看,这一产品在国内还是很有空间的。”
这位业内人士预计,随着阳光私募在国内逐步扩大市场规模,未来发行这一产品的机构数量将会越来越多。“现在市场上对TOT产品的热衷度正在升温,虽然还没有到供不应求的地步,不过,从市场整体规模来看,已经有逐步上升的趋势。”
不过,这位业内人士也表示,投资者在关注TOT产品高收益的同时,也需关注这一产品的高风险及高成本等问题。“以产品购买费用成本来看,购买TOT产品花费的费用可能会比其他信托产品高出很多。”
对方表示,从市场上销售的TOT产品来看,投资者在购买这些产品时所需支付的手续费、固定管理费、普通费用等,均比其他信托产品高出不少,而且每种TOT的收费比率都不一样。“产品收费不统一,而且比其他信托产品的收费更贵,最大原因就是它的产品品种较为稀少。如果市场上有几百个这样的产品,那收费这一块肯定就会少很多。”
“不合格”投资者大打擦边球
“开拓TOT这个产品的目的无非有两个,第一个,就是解决了客户的单一投资,第二个目的则是解决了合同号的问题。”12月14日,国内某信托公司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对于第一个目的,比如客户有100万元,如果按照现行的信托规定,客户只能购买市场上1只单一的信托产品。假如他想买热门的信托产品的话,可能至少需要300万元,如果购买2只的话,就需要600万元。”这位负责人表示,现在有了TOT产品,客户用100万元就能组合购买2个、3个甚至更多的热门信托产品。
按照相关的信托规定,所有单只信托计划如果其资金规模在300万元以下,自然人数量不能超过50个。而300万元以上的信托计划则可以由机构来投资,其合同号并不受人数的限制。
“TOT产品推出的第二个目的就是可以通过这一产品,解决信托产品合同号数量限制的问题。”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客户想开证券号账户的话,必须前往证券公司开账号,但基本上都会被证券公司拒绝,而通过TOT就能解决合同号的问题。
“投资者都希望能购买到优质、热门的私募来投资,现在TOT出来,我们就可以无限制地复制合同号,同时也可以解决客户资金量不到300万元这一投资瓶颈。”
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私募对信托理财产品的运作能力会比银行、机构做得更好,因此不少投资者对私募情有独钟。“私募跟公募的投资理财产品的区别在于:私募投资理财产品的门槛更高,它针对的是特别高端的人群。相比之下,公募投资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就低了很多。”
2007年1月23日,中国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对于投资信托产品的“合格投资者”给出了明确的界定。
按照该办法第六条所述,所谓“合格投资者”必须符合三项条件中的一项。这三项条件分别为: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信托行业没整顿之前,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操作,诸如牵涉到某一具体项目操作的时候,投资者可能就会背负很大的风险。对于这部分的投资者,国家监管部门可能也并不希望他们介入。”一位业内人士12月14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虽然国家监管部门立法界定了所谓的“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以规范这一行业。但是这一招非但没有禁止这部分小资金投资者,反而让他们挖空心思地打起了擦边球。
“虽然国家监管部门的初衷是希望资金量少的客户少受一点伤害,但是相比上百万元、上千万元的投资客户,这些持有几十万元的小资金投资者更愿意冒险获得超额利润。”上述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用更少的资金,却能博得超额的利润,正是基于这样的诱惑,市场上对于TOT产品的销售开始出现“团购”、“集资”等变味儿的销售方式。
“针对集资的说法,就好像大家集资造房子,就看最后这个房子登记的是谁的名字。从法律上来看,保护的就是这个登记者。”国金证券分析师张剑辉表示。
这也意味着,如果投资者跟自己的朋友一起买了TOT产品,最后的合同上写的是投资者朋友的名字,按相关规定,这个合同的受益人就是这位朋友而不是投资者本人。“而按信托法的相关规定,这个产品只能卖给一个人。但是,这个人如果不是你本人的话,信托公司或者销售机构方面并不知情,那最终的风险还是会转嫁到投资者自己身上。另外,如果因为这个事情发生纠纷,这跟信托公司可能就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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