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庆宝人为操纵市场问题明显
吴庆宝:人为操纵市场问题明显
吴庆宝:人为操纵市场问题明显 更新时间:2010-7-26 0:05:04 讯 2010年7月25日股指期货推出百日之际,“发展・规范――股指期货与中国证券期货市场高端论坛”在北京国际俱乐部召开,对此次论坛进行全程图文直播,以下是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吴庆宝在此次论坛的发言。
主持人张亚楠:股指期货推出之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被更加紧密地联系到了一起,我们所做的功课就不能仅仅限于这一个品种,而要对两个市场同时加强建设,下面有请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吴庆宝先生做主题演讲“加强市场制度建设和良好的秩序”,有请!
吴庆宝:主要是因为2003年期货司法解释是我起草的,是对以前零散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做了系统的规范,所以,最近七八年来,证券期货市场运行得还算比较平稳。证券期货市场有效建设已经20年,司法审判一直伴随着左右,为两个市场稳健发展保驾护航,司法调节作用是突出的,积极推进了两个市场的制度建设,成为司法合同的主旋律,例如虚假陈述责任的追究制度,虚假交易、占用客户保证金案件的审理,都为日后的市场稳步发展奠定了基础。随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成立,股指期货交易合约品种的推出,证券和期货交易市场关联度不够密切的情况下得到了广泛的联系,从此变成“难兄难弟”,股指期货下跌,沪深大盘马上应声下跌。两个市场偶尔搅合在一起,本来各做各的方向,后来出现同一个方向,本来交易三次五次,一下子交易了二十多次、三十多次,这不叫操纵是什么?涨跌停板来分析,一个品种如果一天的涨停不超过3%或者在1%―2%是比较平稳的,但如果超过了3%,认为人为操纵迹象非常明显,如果连续两天达到超过3%的程度就是操纵市场。所以,我们还是得实事求是地承认这个问题。
人为操纵市场成为了严重的问题,违背了市场基本运行规律,也不能反映出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违背我们司法对两个市场出现大的风险时,像90年代出现不慎适当的措施,就是司法过度干预,有了规定,有违市场交易规定和规则,过度干预市场运行,恐怕两个市场在联动过程当中应当注意一些问题。今天我重点谈三方面:
第一,要正确认识两个市场发展当中的关联性。
只要有市场,只要有交易,市场之间,交易品种之间就会存在潜在的关联性,有些关联性是客观的,例如有色金属期货上涨,证券市长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必然会上涨,只是有个时间差异。也有人为因素的影响,比如撬动某一个股指期货品种就会影响到相关行业。由于两个市场监管没有形成有效联动,给钻市场漏洞的投机者、坐庄者以及违法犯罪者以可乘之机。无论证监会、学者和法官都应当加以总结,以适当应对杠杆对市场的影响。我们应该鼓励适当的杠杆,适当的投机,但不应该过度的投机,不能让两个市场成为纯粹的赌博市场,要更多地体现出股指期货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平衡和稳定作不能让其成为投机者的天堂,不能成为违法犯罪行为者的合法工具。好像认为我们在合法市场里所有的交易都是合法的,其实也未必,也有一些违法犯罪者。
对于利用期货和股指期货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违法交易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予以制止,金额幅度可以尝试在法律之外进行探索。比如没收违法所得,我们《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证券法》规定的处罚额度非常小,不足以形成制裁,以我看来应该合理看待这个问题。市场进入者其实也就三年时间,而且还可以以其它的身份进入市场进行操纵交易。
第二,协调市场的发展在于协调完善和超前。
证券市场有《证券法》,有一个虚假陈述民事司法解释,期货市场没有期货法,只有两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一部比较完善的期货交易司法解释,期货市场平稳了许多,但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新的法律问题和制度问题已经摆在人们的面前:
1、我们要继续呼吁制定法律,制定司法解释,不断完善两个市场的法律制度建设。要通过期货法和新的司法制定更加符合市场需求,使市场交易行为、监管、服务有法可依,是市场在大环境中充分利用法律和市场机制进行博弈,充分获取利益。我们的《期货法》的确需要进行呼吁,司法解释目前看来大幅度启动的可能性不大,只能根据股指期货交易的特点和问题,比如盘中加仓,盘中追加保证金,盘中平仓等等问题进行研究,看能不能做一个补充性规定,适合于我们新的市场发展。
2、建立健全市场建设,让市场平稳发展,防止大起大落。有人说中石油,中石化涨跌一毛钱,影响市场5个点。难道他们真有如此大的影响力呢?两个证券交易所,在制定指数计算方法的时候还是给操纵者可乘之机了。操纵大盘股可能是一些机构,机构操纵的迹象还是比较明显。无论证券交易所还是证券交易机构都不能轻易临时改变市场规则,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写进监管规则,市场交易规则,在市场出现风险时采取规则中允许的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性措施,切忌宣布整个交易无效,让违法者占了便宜,让守法者无端吃亏。就像大家打牌一样,事先把规则讲好,然后遵照这个规则打牌,不能打着打着改变规则。
3、要实行大户持仓公开制度,建议我们证券市场公开这个制度,为稳定股指期货市场是有利的。现在是散户与机构博弈,机构与国家政策博弈,国家与国际博弈,没有任何一方能够坦然面对市场和的变化,甚至有些草木皆兵的境地,扩大持股期间,弱化股指期货对市场的投机作用,更要预防股指期货过度投机行为的问题。
4、更要重视市场交易规则,对市场的直接影响与作用,增强自我调节能力,交易规则对所有的交易者都起到规范与制约作用,不像刚才叶林教授说的,一般交易这不受交易规则的约束,要明确一点,市场交易规则对所有的交易者、投机者以及套期保值者,所有的参与者都要起到直接的规范作用,要发挥市场自我调节,自我完善的功能,对市场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需要在研究市场规律上下功夫,预防先入为主的倾向,增强市场的正面影响力,不断提高防范市场风险的敏锐度,让市场在自我完善中不断发展。
第三,司法介入重在制度和理念上的保护。
1、司法机关不主动干预市场交易行为,确实对于背离市场运行规律的市场交易行为要依照《合同法》以及《合同法的司法解释II》的规定,确定其是否应予以撤销,变更宗旨的问题,而不是水边可以去操作的。应以维护市场正常运行为己任,不断规范市场的健全发展与完善。
2、司法机关尊重广大会员交易这绝大多数情况下做出的选择,大家的自主行为,凡是通过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规则,既是广大会员的积极反映也是市场运行的规律,司法机关不会超出这个规律之外,也不会另搞一套。
3、要加强市场交易住地的教育,树立市场交易理念,为维护市场秩序服务。我们要教育每一个市场的交易者、参与者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按市场规则办事,要充分发挥股指期货,市场价值发现对冲风险的主要功能,可以投机,但不能作为主要功能,要作为市场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两者并重。
在此,我也建议,证券交易所要于金融期货交易所形成一个定期的研究机制,也就是说对两市公开公正的机制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看看这里面操作当中有什么漏洞,被人家给利用了,被人家给操纵了,要研究这方面问题,这个市场才能更好地健康运行。避免恶性炒作,损害市场发展,我们首先从制度上提前进行介入。同时要教育广大的市场交易者、投资者,更多地要履行社会责任。要守法经营,合理利用两个市场的交易手段,支持协助市场管理者化解市场风险,预防系统性风险,坚决支持不正当的损害交易制度的行为。
总之,股指期货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证券市场的稳步发展可以弱化避险需求,使市场投机者、操纵者有可能成为市场有生力量,推动市场发展,也有可能一不小心成为殉葬者,我们要最大程度降低投机性。
刚才发给大家的书,关于法律规章这块,第137页就是写的当前的司法解释,这是当前行之有效的,大家要遵守,145页95年关于期货交易的会议纪要目前已经废止了,它是专门促进90年代那一批投机期货交易遗留案件交易的会议纪要。03年的时候我们把好的已经吸收了,不好的已经摒弃了。而且当时的案件适用当时规定,当时规定错误的适用于03年规定,当时没有错误的也要适用于03年新的规定。03年之前的案件清理完毕了,这个会议纪要自然就淘汰了,我们建议把这个会议纪要删掉,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证券期货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可以稍微往里面吸收一下。
建议如果遇到这样的问题可以让法律专家看看,防止出现编辑上、著作上的失误。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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