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贤成虚假陈述受罚投资者可依法起诉.
ST贤成虚假陈述受罚 投资者可依法起诉
ST贤成虚假陈述受罚 投资者可依法起诉 更新时间:2010-5-10 0:09:12 主持人:文 雨
本期嘉宾: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陶雨生律师
因重大遗漏及不正当披露受罚
主持人:有投资者询问,ST贤成因未公布对外担保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那么,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
陶雨生律师:ST贤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第六十一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第六十二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对虚假陈述进行了定义,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四种情况。ST贤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以及“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行为,构成了重大遗漏及不正当披露的虚假陈述行为。
起诉条件提示
主持人:投资者比较关心,符合哪些起诉条件的投资者可起诉?
陶雨生律师: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投资者必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买入证券,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证券,才能就所产生的投资损失进行起诉。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ST贤成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2002年年报中披露而未予以披露,因此其虚假陈述是通过2003年2月18日在媒体公布2002年年报的行为得以实施的,所以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2003年2月18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2009年12月21日,相关媒体公布了《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事项整改情况的公告》。所以,2009年12月21日应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因此,投资者只有在2003年2月18日之后、2009年12月21日之前买入,而且在2009年12月21日之后卖出或者持续持有ST贤成股票才符合起诉的条件。
主持人:那么,其对应的管辖法院是哪家?诉讼时效截止到何时?
陶雨生律师:根据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投资者起诉ST贤成应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中国证监会对ST贤成所作出的[2009]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最早是在2009年12月21日公布的,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2009年12月21日,投资者应当最晚在2011年2月22日之前向ST贤成提起诉讼。
诉讼材料准备
主持人:请陶律师简单介绍下,该诉讼的请求金额应如何确定?投资者应准备哪些诉讼材料呢?
陶雨生律师:根据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者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需要投资者注意的是,在确定投资差额损失时,计算买入和卖出均价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即买入平均价格=÷买入总数,卖出平均价格=÷卖出总数。
根据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或者上市公司对该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的公告、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的公证书、股东卡原件与复印件相一致的公证书、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损失计算明细表。如果是法人投资者,除需要准备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其他的诉讼材料与自然人投资者一样。需要投资者注意的是,股票交易对账单的信息一定要完整,必须包括股东姓名、股东卡卡号、连续的交易记录以及加盖的证券营业部的印章。
・资料链接・
2002年,ST贤成为关联方贤成集团、天艺服装借款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有关担保的相关信息。2003年,ST贤成为关联方贤成集团、天艺服装借款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有关担保的相关信息。2004年,ST贤成为关联方贤成集团、天艺服装、盛立投资、雪科贸易、三兴纺织、新华投资借款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有关担保的相关信息。2005年,ST贤成为关联方贤成集团、盛立投资借款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有关担保的相关信息。因此,2002至2004年年度报告内,ST贤成对提供借款担保的重要事项未予披露,存在重大遗漏。2005年中期报告对借款担保的重要事项也未予披露,存在重大遗漏。